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法律上确定所有权的方式一般有两种,即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占有。那么,单纯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来讲,对于可以登记所有权的租赁物,出租人会选择到相应的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而对于不能登记所有权或者为了交易的需要不便将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租赁物,出租人一般会选择为租赁物办理抵押登记,将租赁物抵押登记在自己名下,由此便形成出租人即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又是抵押权人的情况,交易实践中该种情况以车辆租赁物居多。...
出租人卡特公司与承租人高某签订《融资租赁协议》一份。约定: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从出卖人处购买设备一台租赁给承租人高某使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应按期支付租金,同时双方也对其他做出了明确约定。后出租人按照双方约定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但在租赁期间内租赁物因发动机故障起火,经司法鉴定,涉案挖掘机不排除发动机机油外泄导致起火的可能性。承租人以此为由拒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后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导致诉讼。...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但如果出租人明确终止合同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在合理期限腾空房屋,否则应参照原合同租金支付占有使用费。...
取回权源于破产法。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由此,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主张财产实际管理人返还或者交付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的权利。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接管,通常包括破产企业所占有的一切财产,这些财产可能包括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而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以及在途的出卖物。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的租赁物取回并不一定是基于破产事实的存在,所以应当别有所据。...
本案涉及房屋租赁期间因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不善造成租赁物损毁时,应当如何赔偿出租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的问题。在承租人拒绝修复而出租人已经修复租赁物,且承租人的行为对出租人将租赁物正常对外出租造成影响的情况下,出租人的损失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修复费用;另一部分是出租人的租金损失。...
融资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有权拒绝受领租赁物这点基本无争议。实践中,争议点主要是承租人拒绝受领的认定标准上,以及拒绝后的法律问题。拒绝受领的条件主要包括两方面:(1)租赁物质量问题;(2)交付方式的问题。这两方面的问题需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时,承租人才有权拒绝受领呢?...
2014年6月1日,萧远和苏长河签订《租用协议》,萧远将房屋出租于苏长河,约定每年租金10000,租期3年,自2014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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