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融资租赁合同兼有融资和融物的性质。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述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出租人购买挖掘机支付了价款,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仍有权将全部租金和其他费用纳入赔偿范围。
案件来源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云0112民初3917号
当事人:原告:云南桂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溪公司”)
被告:甘国康
第三人: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三井公司”)
案情简介
1、2013年6月5日,桂溪公司和三井公司订立《买卖合同书》,约定三井公司向桂溪公司购买挖掘机一台,甘国康以承租人身份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了甘国康在偿还租金过程中,如未按时偿还月租金或连续逾期3期或累计达到3期,自愿接受任何形式的拖机,同时还约定如果桂溪公司在偿还了甘国康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债务的,有权继承三井公司对甘国康的全部合同权利。
2、2015年3月2日,桂溪公司将本案挖掘机收回后转售给案外人。
3、2016年6月18日,三井公司向桂溪公司出具《回购通知书》,要求桂溪公司支付逾期租金等费用。2016年6月28日,三井公司向桂溪公司出具《所有权转移通知书》,表示本案挖掘机所有权自2016年6月28日起转移给桂溪公司。2017年12月18日,三井公司向桂溪公司出具《收款证明》,认可2013年9月25日至2016年6月28日期间从桂溪公司处收取甘国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等债务。
4、桂溪公司向法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甘国康向桂溪公司支付欠款、利息及逾期垫款违约金;2、由甘国康向桂溪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等。
法院判决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融资租赁合同兼有融资和融物的性质。出租人购买挖掘机支付了价款,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有权将全部租金和其他费用纳入赔偿范围。即使本案融资租赁合同2015年3月2日视为解除,三井公司仍然有权要求甘国康支付全部租金和其他费用。桂溪公司垫付的包括租金、逾期罚息、挖掘机回购税费,三井公司有权向甘国康主张赔偿。桂溪公司垫付的上述款项属于追偿范围,甘国康应当偿还桂溪公司。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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