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篇文章中,笔者论述了第三人抵押权与出租人所有权相冲突的第一种情形下的法律性质、后果以及相关风险的防范措施。本篇将重点论述第三人抵押权与出租人所有权相冲突的第二种情形,即出租人基于融资租赁关系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在先,第三人办理租赁物抵押在后的情形下,出租人的权利救济方式及途径,并就租赁公司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出建议。...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和占有使用权相分离,租赁物重复融资的情形时常发生。然而,租赁物一项重要功能是对出租人租金债权的担保,如发生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予第三人的情形,第三人的抵押权与出租人所有权将产生冲突。...
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承租人在租凭期间对租赁物进行占有和使用。因此,在实践中,存在着承租人私自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置他物权,导致第三人的物权与出租人所有权冲突的问题。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租赁物所有权问题属于一种物权的变动,因此,依旧适用《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此时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还对于融资租赁合同中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四种情形做了进一步详细规定。...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由于融资租赁标的物为承租人实际掌控,出租人很难阻止承租人将标的物另行抵押。同时,由于成本和手段的限制,出租人在售后回租中难免疏于查明标的物的他项物权情况,这些都导致出租人不得不面对以“善意”名义出现主张善意取得物权(所有权、抵押权)的第三人。 ...
融资租赁交易的特点就是租赁物的所有者与占有者分离。这使得融资租赁行业出租人必须面对的法律问题:如何对抗善意第三人?由于没有统一的对外公示和登记平台,只能根据实务作出权宜之计的技术性安排,但又会引发新的问题和维权纠纷,这就像一个陷阱,看似完美,却有暗藏风险。...
我国融资租赁业经过30年的实践正日趋多元化,截至2018年9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约为11565家,已成为连接金融领域与实体经济最为紧密的工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Y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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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抵押贷款 无行政许可融资租赁效力 承租人拒领租赁物纠纷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 租赁物不能返还纠纷处理特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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