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资深大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资深大律师网 > 重点领域 > 第三人善意取得租赁物

不请自来,融资租赁出租人如何应对“善意第三人”?

信息来源:综合网络  文章编辑:zhengxueyu  发布时间:2020-05-08 16:27:53  

司法审判实践情况分析

对于此问题,上海地区的相关判例数量较少。就案件数量而言,大部分案件集中在浦东新区、徐汇区人民法院。目前上述法院的处理原则为:认为第三人负有证明善意取得成立的证明义务,并且在裁判结果上倾向于不支持成立善意取得。

具体而言,上海地区的审判实践已经形成如下的处理原则。

1、对于新购租赁,不支持第三人善意取得

在新购租赁的情况下,判例认为第三人完全可以通过审核标的物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看出承租人是否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不支持第三人善意取得物权(如:(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787号)。

2、如果租赁物系承租人从第三人处购买,则出租人对于租赁物的权属状态有审核义务

由于租赁物并非新购,因此出租人有义务对于租赁物同承租人之间的物权关系进行调查。一般而言,调查的范围以有关机关的权属登记状况为准,如果能够取得第三人就租赁物权属的书面确认或所有权转移给出租人的书面声明则对出租人更为有利(如:(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9921号)。

3、对于“善意”的判断标准较为明确

根据判例,上海地区关于“善意”的认定标注为:(1)是否审查了标的物买卖合同、付款凭证;(2)是否审查了标的物权属登记情况;(3)出租人是否就融资租赁合同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了登记(即http://www.zhongdengwang.com);(4)是否取得了第三方的关于所有权的确认函(此项标准为辅助认定标准);(5)出租人是否在标的物显著位置标明了出租人的身份(此项标准为辅助认定标准)。

未来裁判方向预测及建议

目前,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对于此问题的处理原则已经较为统一,且处理思路较为成熟。而金融法院尚无关于此问题的生效判决。

由于我国融资租赁法律制度对于租赁标的物的权属有明确规定,证据规则对于“善意”的举证责任明确分配给主张存在“善意”的一方,因此出租人在诉讼中面临的举证压力较小,因此,对于此问题,预计近期内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不会发生变化,出租人也无需作出特别应对方案。但随着融资租赁登记平台的发展,出租人登记融资租赁信息的成本很低,不妨对自己的融资租赁业务进行登记,以防后患。同时,诸如企查查等各种企业信用查询工具也能够为出租人提供承租人的债务情况,且成本不高,能够为出租人提供有效的参考。出租人不妨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之前利用这些信息做好初步尽调,减少诉讼风险。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资深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