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议产生的根源在于现行法律制度对生产设备等动产的物权登记未作明确规定,不同的国家机关对融资租赁权利登记和抵押权登记分别作出规定并各自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从而引发不同的登记机关的登记权利发生冲突。...
融资租赁作为大型生产和建设领域有效的新型融资工具,已被广泛地运用于各个领域。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深入,科学技术的不断更新迭代,过剩产能的淘汰和行业的重新整合布局,使得不少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出现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而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例发生。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如何在承租人的破产程序中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合法权益,成为了许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最高法院在2014年出台了《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以弥补《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之不足。然而在实践中,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标准、效力认定、权利属性仍存在广泛争议,在破产程序中更是被予以放大和延伸。...
我国《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此条规定,赋予了管理人对破产企业未予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继续履行或予以解除的选择权。...
作为企业融资难的解决方式,融资租赁从上世纪50世纪开始,以兼具融资、融物两大特性,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可。而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在近三十多年来呈持续快速发展态势,融资租赁以独特的交易模式与低财务成本、轻资产的优势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成为非银行融资的重要模式之一。...
在企业破产清查过程中,破产财产的确认和计量是前提,首先就需要对企业的所有资产以会计程序进行正确确认与有效计量可用于偿还债务的企业破产财产。对于融资租赁的设备,根据我国现行有效会计准则,融资租赁的设备计入企业资产类(固定资产)。...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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