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融资租赁业务中,保证担保是最常见的担保方式。与单纯给付金钱的债务不同,出租人依法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后承租人可能同时负有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责任,那么连带责任保证人(除非特别指出,下文所称的保证均指连带责任保证)应当承担的保证担保范围应当如何表述?对此,司法实践中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并不完全统一,本文将两种常见表述方式分别称之为全额型担保与差额型担保。其中,表述为差额型担保的判决会对出租人产生一定影响,甚至给出租人维护自身权益造成较大阻力,但该问题尚未引起出租人及法院的重视。
一、保证担保的主债务:承租人的金钱给付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第21条第1款之规定,出租人不能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即加速到期)又请求解除合同,但可以依据第22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即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
在加速到期型诉讼中,法院可以判决保证人对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点在司法实务中并无争议,亦符合法律规定。
在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型诉讼中,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义务不属于金钱给付义务,而保证担保的范围一般仅限于金钱给付义务,故保证人对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之义务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于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的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从表面上看,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似乎并不难确定。但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判决对于保证担保范围存在两种不同表述(即全额型担保与差额型担保),并且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二、判决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时保证担保范围的两种表述
在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型诉讼中,承租人一方面需要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另一方面还需要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返还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如下图所示:
在此类诉讼中,法院判决对于保证担保范围存在两种表述方式,分别为全额型担保与差额型担保,本文分别引用判决主文举例介绍(引文略有简化,但保留了核心内容)。
表述方式一:全额型担保
所谓全额型担保表述是指判决主文中,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主债务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比如案例一、案例二属于全额型担保〔类似案例还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初54号中关村科技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白马王朗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天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具体如下图所示:
【案例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22722号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勤进纺织有限公司、麦启根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主文
1、解除原告和被告纺织公司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
2、被告纺织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设备(详见《租赁设备清单》);
3、被告纺织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按全部未付租金数额计算的损失1,736,458.33元,截至2017年2月7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9,789.39元,以及自2017年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
4、原告可就上述第二项判决所述的租赁设备与被告纺织公司协议折价,或者将该设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纺织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纺织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纺织公司所有;
5、被告麦某某等对被告纺织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麦某某等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纺织公司追偿。
三、出租人应当如何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由上可见,在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型诉讼中,出租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若法院判决对于保证担保范围的表述方式为差额型担保的,出租人的权利可能会受到重大影响。在此情况下,建议出租人采取一定措施,以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完善保证合同条款
根据笔者的经验,融资租赁业务中的保证合同对于保证担保范围的常见约定类似于“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租金、首付租金、违约金、租前息、逾期利息、税费、登记费、手续费、关税、维修保养费、损害赔偿金、留购价款及其他所有应付款项,以及出租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托车费、搬迁费、公告费、评估费等)……”对于该条款,笔者认为本身没有任何问题,但未进一步明确约定当融资租赁合同被解除时保证人应当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笔者认为,可以尝试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不论承租人是否返还、何时返还租赁物,也不论租赁物价值几何,出租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出租人无关。但承租人、保证人总共向出租人支付或赔偿的金额,加上承租人返还予出租人的设备价值,不超过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超过部分,出租人无息返还予承租人或保证人。
若有上述条款,出租人可尝试以此为合同依据,请求法院就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在判决中以全额型担保的方式进行表述。
(二)合理选择诉讼请求类型
由于差额型担保的表述方式只存在于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型诉讼中,因此如果起诉时选择加速到期而不是解除合同,则可以规避法院判决主文采用此种表述方式。加速到期型诉讼与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型诉讼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租赁物所有权仍然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应当立即支付全部剩余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人可以继续使用租赁物;而后者必须立即返还租赁物,租赁物价值不足覆盖全部未付租金与其他费用的,承租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最终无论哪种类型,出租人获得的利益都不会超过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笔者认为,对于收回租赁物难度较高且出租人主要寄希望于执行保证人名下的财产的,建议出租人优先选择加速到期而非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租赁物下落不明、租赁物存在权属纠纷、租赁物已被其他债权人控制、租赁物固定或附着于厂房或土地不便搬迁且承租人配合可能性较低、租赁物价值较低或租赁物具有其他难以返还情形的,以及保证人名下有较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建议选择加速到期而不选择解除合同。
(三)提前研究法院关于保证人担保范围的表述习惯
笔者检索案例并学习之后发现,关于保证担保范围的表述在不同法院存在一定规律,大部分法院的表述方式仍然是全额型担保,部分法院表述方式为差额型担保的,基本上在同一时期各法院的表述方式还是相对统一的,可能法院内部已经统一了裁判意见。因此,出租人向法院起诉之前,可以研究一下该法院既往案例中关于担保范围的表述方式,以便为确定诉讼请求方案提供参考。
(四)若已收回租赁物,则尽快确定租赁物价值以便固定保证担保范围
在已经收回租赁物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尽快确定租赁物的价值,以便后续提起诉讼向承租人主张赔偿损失,并要求保证人承担差额部分的保证责任。但前提是出租人具有足够的合同依据处置租赁物,并且租赁物的处置价格必须合理。
综上,在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型诉讼中,法院对于保证人担保范围的表述有全额型担保与差额型担保两种表述方式,分别对出租人的权利产生不同的实质性影响。而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对此理解尚未统一,现阶段出租人应当通过完善保证合同条款、合理选择诉讼请求类型等方式,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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