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萧远先生在鼓楼区幸福花园有一套闲置房屋。
2014年6月1日,萧远和苏长河签订《租用协议》,萧远将房屋出租于苏长河,约定每年租金10000,租期3年,自2014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4日。
2014年6月4日,萧远将房屋钥匙交给苏长河,苏长河预交两年租金20000元,并于当日入住。
苏长河是酒吧驻场,工作时间较晚,一般晚上7点到午夜3点为其工作时间,其生活习惯为白天休息,晚上工作和娱乐。
2014年8月1日凌晨4点,苏长河与4名同事在下班后共同回到租赁房屋内聚会。周围邻居向萧远反应,当天屋内十分吵闹,并有玻璃器具碎掉的声音。
次日,萧远便联系苏长河,要求其注意影响,苏长河承诺下不为例。
至2015年9月,邻居多次向萧远反应。萧远联系苏长河,苏长河每次都应允,但实际仍带同事到住处娱乐。
2015年10月1日上午7点,萧远前往幸福花园的房屋,发现苏长河和多名同事正在屋内喝酒打牌,而且房屋内垃圾成堆,墙壁、地板、门窗均有涂画和不同程度的破坏。
萧远用手机拍录了当时的房屋状况,并要求其他人离开,与苏长河进行商谈。
商谈后萧远仍旧不放心,于是前来律所咨询。
【萧远咨询问题】萧远可否要求苏长河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其一、【合同的签订】2014年6月1日,萧远和苏长河签订《租用协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租赁使用及相关事项,《租用协议》的实质是房屋租赁合同,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其二、【合同的约定】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金、租期及房屋的交付等事项,双方应当接受合同约定的约束。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承租人还有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其三、【合同的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在签订后即生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始履行。
2015年10月1日,萧远发现房屋内的垃圾、涂画和破坏,苏长河明显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租赁房屋的义务,违反合同义务,显系违约。
其四、【对违约行为的评价及救济】苏长河在房屋内放置大量垃圾、对房屋内墙壁、地板、门窗的涂画和破坏的行为,已经违反妥善保管,属于对租赁物的保管不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承租人苏长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萧远可以要求苏长河收拾房屋恢复原状,或者直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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