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张某以4000元/月的价格租用某工厂门面,进行装修改造开始营业,一段时间后以8000元/月的价格转租给被告李某。在该工厂破产中,对门面进行拍卖,结果被告李某竞买得该门面。被告李某遂不再履行与原告张某的转租赁合同,而张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酿成纠纷。
一种意见认为,买卖不破租赁,转租合同应该继续履行;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李某既然已经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就不需要再履行转租赁合同。
请问,原告张某的诉请可予支持吗?
张某是承租人,李某是次承租人。李某在拍得其承租的门面房时,对于该门面房之上有租赁负担显然是明知的。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本案中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的效力均不受租赁物所有权人变更的影响,因此两个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合同仍应被遵守和继续履行。
所以,虽然李某在转租合同履行期限内购得租赁物,但其仍有义务继续履行转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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