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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不返还?不付租金?法庭见!

信息来源:中原资本俱乐部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0-05-06 13:45:51  

当生活处于拮据状态但是又有急需的资金时,我们采用的方式往往为借。那当企业资金处于短缺状态而又有生产急需的设备的时候怎么办呢?租呗!但是租了不返还又不支付租金,那怎么办?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1日至2018年4月24日,被告万某某陆续租赁原告的钢管、 扣件等建筑设备。

2017年9月11日,原告在向被告第一次发放租赁物时,原、被告双方对租赁物的租赁价格和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进行了约定,除进行约定外,被告万某某还于当日给原告交纳租赁押金2000元。

2017年9月11日至2017年12月15日,被告共租赁原告钢管8964.2米、扣件1920个、 顶托740套、套管140套。

2017年12月15日,双方对租赁物的数量和租赁费进行了清算。清算后,被告万某某在原告制作的恩施市某建筑设备经营部租金计算清单上签字确认2017年12月15日前的租赁费为6737.83元,另有钢管1061.3米、扣件571个、顶托72套、套管 65套尚未归还。

2017年12月23日,被告万某某继续租赁原告钢管140米、扣件210套;2017年12月24日,被告万某某租赁原告扣件120套;2018年4月24日,被告又租赁原告的顶托120个,并在原由其签名确认的恩施市某建筑设备经营部租金计算清单下面签下“定于2018年4月底付3000元。若到期未付,则按2分计息(月利息)”的 承诺。

2018年4月25日,被告给原告支付租金600元;2018年8月28日,被告给原告支付租金3000元。此后,被告再未给原告支付租金,也未给原告返还租赁物。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被告约定原告将建筑设备出租给被告,被告按约定给原告支付租金,双方之间成立租赁合同关系。因该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租赁物,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在获得租赁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及归还租赁物的义务。而被告在租赁期间未全面履行义务,依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履行给付租金及归还租赁物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租金的诉讼主张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2017年12月16 日至2018年8月31日应付租金6110.65元及2018年9月1 日至2019年6月30日应付租金7555.92元,计算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于2018年4月24日曾对2017年12月15日之前的租金6737.83元作出当月底付3000元,到期未付,则按2分的月利率支付利息的承诺,所以原告要求自2018年9月1日起按6%的月利率支付此6737.83元租金中未付部分的利息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其余关于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原、被告双方并无约定,本院则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赁物,若不能返还,则按约定赔偿租赁物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本院不能确认被告能否返还租赁物,若租赁物能够返还,被告则应履行返还租赁物的义务;若不能返还租赁物,则应按照约定赔偿原告的损失。故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给付原告的押金2000元,应在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租金中冲抵。被告万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万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原告恩施市某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支付2019年6月30日前的租赁费16804.4元(冲抵被告支付给原告的2000元押金后,被告还应给原告支付租金14804.4元)。

二、被告万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按6%的年利率标准给原告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15日之间未付租金6137.83元的利息121.07元。自2018年8月29日起,则按6%的年利率支付尚欠的2017年12月15日前的租金3137.83元的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万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的租赁物:钢管1201.3米、扣件901个、顶托192套、套管 65套。若被告万某某未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上述返还义务,则赔偿原告钢管、扣件、顶托的损失26431元(钢管1201.3m×15元+扣件901个×5.5元+顶托192×18元)。

四、被告万某某按照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租赁价格支付未返还的租赁物自2019年7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后第10日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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