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资深大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资深大律师网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 租赁物返还

从一起案例看融资租赁物被查封了怎么办?

信息来源: Jack看租赁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0-05-06 13:42:16  

一、案例引入

对于参与真正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而言,恐怕每年总要遇上若干次租赁物被其他案外债权人查封的小麻烦,在诉讼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也是大部分参与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法务的常见工作内容。2019年我们代理了一起因租赁物被查封引发的系列融资租赁纠纷案件,经过数月的努力,该起系列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本文将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相关的的执行异议程序、执行异议之诉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简要介绍,分享租赁物被查封时出租人的应对及解决方案,供租赁同业参考与借鉴。

2019年,某租赁公司因某承租人租金发生逾期,于A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返还租赁物。诉讼过程中,因承租人因负债较多,租赁物先后被多家法院实施了查封。于是,该租赁公司的烦恼源源不断的出现——A法院一审判决虽然支持了该租赁公司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但却以“案涉机器设备被诸多法院查封、不符合返还条件为由”驳回了该租赁公司要求返还租赁物的诉讼请求;该租赁公司在另案X银行与承租人的借款合同纠纷中,就银行查封的租赁物向B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B法院以“申请查封的银行已经就系争机器设备办理了动产抵押、具有优先权”为由,裁定驳回了该租赁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经该租赁公司自查,执行异议相关的租赁物早在银行抵押登记前已由该租赁公司办理了自物抵押登记,且租赁物发票原件也留存在了租赁公司处。

租赁公司对A法院、B法院先后做出的一审判决、民事裁定感到了深深的无奈及疑惑,于是决定委托团队律师处理上述系列案件。

二、律师代理思路

我们接受该租赁公司的委托后,对可能发生租赁物所有权及优先权争议的机器设备进行了梳理后,立即就被B法院驳回的执行异议案件,调取了X银行主张优先权的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信息。经过比对和梳理后,发现X银行动产抵押登记存在一定的瑕疵。我们以抵押登记的瑕疵作为案件突破口,以X银行为被告,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面对我们提出的抵押登记瑕疵质疑,X银行在诉讼中主动确认了其办理动产抵押的设备与租赁公司的租赁设备并非同一批设备,并表示其向B法院申请查封设备时,不知晓该批设备办理了融资租赁交易。最终,租赁公司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获得胜诉,B法院确认了租赁公司对系争设备享有所有权。

我们在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同时,同步就A法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中租赁物的所有权证明文件进行了详细梳理,补充了中登网登记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全部租赁物发票作为上诉阶段的证据,就A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考虑到上诉案件一般都存在一定的难度,为进一步补强该租赁公司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的相关证据,我们继续代理该租赁公司就其他法院对租赁物的查封提出执行异议,以实现在二审阶段尽量提交其他法院确认租赁物所有权的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的举证目的,达成二审改判的诉求。

随着全部租赁物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获得胜诉判决、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获得确认租赁物所有权的民事裁定,上述案件上诉难点得以攻破。近日,我们收到了该案改判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确认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的二审判决。

三、律师代理后记

虽然在上述案件中,该租赁公司的诉求最终得以实现,但实际处理过程颇为繁琐。在上述二审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我们多次与二审法院进行沟通,提出案外对租赁物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应当影响租赁物所有权认定的观点,但二审法院始终倾向于认为:应当先完全解决租赁物在先查封问题(即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需要取得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且相应的法院出具裁定解除对租赁物的查封,执行异议程序中需要获得执行异议成立的生效民事裁定书且相应的法院出具裁定解除对租赁物的查封),才能处理本案的租赁物所有权问题,导致上述案件的整体推进速度收到相当程度的影响。

我们认为,融资租赁公司在遭遇租赁物被案外法院查封时,先行处理执行异议程序、执行异议之诉,再处理关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的本诉案件并非一条理想的诉讼途径。如融资租赁公司遭遇类似上述案件情况的,应当尽可能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本诉(例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返还租赁物;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赔偿损失)的一审阶段获得胜诉,并以胜诉判决推动租赁物被案外查封的解封程序。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本诉中,如法院关注租赁物被案外查封问题的,建议出租人强调财产保全所实施的查封措施具有暂时性及非公开性、非对审性的特征,尽可能说服法院继续推进本诉进程。具体而言,根据民事诉讼法原理,财产保全措施本身仅是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措施。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担保即可作出保全裁定,人民法院并不对租赁物权属是否属于承租人或出租人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对租赁物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应当作为认定租赁物所有权归属问题的事实,也不应当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本诉案件产生实质性影响。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资深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