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6)皖01民终3536号 争议焦点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是否可不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
案情概要 2012年12月26日,出租人海翼公司与承租人秦XX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同意向承租人租出、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租入厦工挖掘机壹台;租赁物出卖人润通旌德分公司。同日,海翼公司(买方、甲方)、润通公司(卖方、乙方)、秦XX(承租人、丙方)签订《产品购买合同》,约定由海翼公司购买润通公司某编号的厦工挖掘机供秦XX租赁使用。同日,润通公司依约交付租赁物供秦XX租赁使用。后秦XX未按期向海翼公司支付租金直至海翼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将案涉机器收回。秦XX诉至法院要求海翼公司退还首付租金、手续费、担保费。 庭审中秦XX主张案涉租赁物自2013年7月中下旬因发动机发生故障致无法使用,其通知出卖人润通公司后该公司将租赁物拉回修理厂维修直至被海翼公司收回,海翼公司则表示是秦XX不再继续经营、故将机器送回润通公司。
案号
(2016)皖01民终3536号 争议焦点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是否可不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
案情概要 2012年12月26日,出租人海翼公司与承租人秦XX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同意向承租人租出、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租入厦工挖掘机壹台;租赁物出卖人润通旌德分公司。同日,海翼公司(买方、甲方)、润通公司(卖方、乙方)、秦XX(承租人、丙方)签订《产品购买合同》,约定由海翼公司购买润通公司某编号的厦工挖掘机供秦XX租赁使用。同日,润通公司依约交付租赁物供秦XX租赁使用。后秦XX未按期向海翼公司支付租金直至海翼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将案涉机器收回。秦XX诉至法院要求海翼公司退还首付租金、手续费、担保费。 庭审中秦XX主张案涉租赁物自2013年7月中下旬因发动机发生故障致无法使用,其通知出卖人润通公司后该公司将租赁物拉回修理厂维修直至被海翼公司收回,海翼公司则表示是秦XX不再继续经营、故将机器送回润通公司。
法条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二) 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重点领域
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抵押贷款 无行政许可融资租赁效力 承租人拒领租赁物纠纷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 租赁物不能返还纠纷处理特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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