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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融资租赁追偿权案例中,分析租赁物风险物风险负担条款问题

信息来源:综合网络  文章编辑:zhengxueyu  发布时间:2020-05-13 09:55:37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31日,四川省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出卖人”)、成都神钢建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出租人”)、陈加述、安孝华(简称“承租人”)共同签订《买卖合同书》,约定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神钢牌液压挖掘机一台出租给承租人,单价101.3万元。同日,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向出租人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承租神钢牌液压挖掘机一台,租期为3年,每期租金为26699.61元,租赁期间,因盗窃、火灾、风水灾害、地震、征用、保全措施、承租人的原因或者其他任何不归责于出租人的原因而引起的租赁物的焚毁、灭失、毁损及其他一切风险,均由承租人承担,不影响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本合同的债务,出卖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该《融资租赁合同》上签字。

2011年3月22日,涉案挖掘机在四川省旺苍县五权采石厂作业,因突发山体崩滑事故,致该挖掘机被掩埋于约20米深的土石之下,无法清挖而损毁。承租人以涉案挖掘机毁损为由拒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向出卖人发函,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出卖人收到函件后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代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了欠付的租金。后,出卖人向承租人追讨代偿租金未果,提起追偿权诉讼。

【争议焦点】

《融资租赁合同》关于租赁物毁损灭失不影响支付租金的约定是否有效。

【法院观点】

本案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认为,该约定虽然属于格式条款,但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和融资租赁交易的常情、常理,合法有效。

【案例分析】

针对本案的核心焦点,作为专业融资租赁律师,从出租人的角度,应该核心论证涉案条款是否存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一、涉案条款本质上属于出租人为重复使用且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本案中,出租人作为专业的融资租赁公司,为了交易的便捷,提前拟定类似交易的合同文本,对商定具体业务时,针对核心的标的物条款和信息进行具体化和明确化处理,合同文本的其他内容通常也是无法改动或者不愿意进行改动,诸如违约责任、风险负担条款,对承租人而言,大多只有签字同意或不签字不同意的权利,难以形成有效的协商。因而,从一般意义上,本案的类似交易和合同,是典型的事前拟定、重复适用、不进行协商的格式条款或格式合同。在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涉案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符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换句话说,在本案的类似案件中,原告主张不属于格式条款是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涉案条款在权利义务上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一)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根据该规定,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1. 第52条:(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第53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二)涉案争议条款的评价

本案争议的格式条款内容为:租赁期间,因盗窃、火灾、风水灾害、地震、征用、保全措施、承租人的原因或者其他任何不归责于出租人的原因而引起的租赁物的焚毁、灭失、毁损及其他一切风险,均由承租人承担,不影响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本合同的债务。

该条款系租赁物风险负担条款,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然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这个交易过程存在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两个部分,但租金的计算不以租赁物使用收益作为对价。从法律规定来看,民法关于危险负担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允许当事人以特别约定的方式排除适用。从法律适用来看,融资租赁的经济性质为租赁公司对于承租人的融资,民法关于金钱债务不得以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的原则亦应适用。从现实情理来看,与由物件形式上的所有者负担危险相比,由具有现实的支配权、对物件使用收益的一方负担更为合理。从权利行使来看,危险负担免责特约为保障租赁公司收回所投下资金的必要手段,并不构成经济地位的滥用。从责任负担来看,虽说由承租人负担危险,实际上由租赁公司办理了投保,最终承租人负担的只是约定的规定损害赔偿金,且规定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并无不妥。本案争议条款虽然属于格式条款,但出租人并未以滥用自己的经济地位谋求不合理的利益,没有出现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属于合法有效的约定。

三、本案的启示

从律师代理案件的角度,我们经常遇到承租人提出格式条款的抗辩,以本案的处理结果为借鉴,我们可以简单的掌握如何对格式条款进行评价以及如何应对承租人等提出的格式条款抗辩问题。第一,格式条款≠无效条款。任何从格式条款直接跳跃到无效结论的观点都是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根据的,在出现格式条款时,接下来需要论证的是相关条款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第二,应该从多方角度评价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上文所述,可以从法律规定、法律适用、现实情理等不同角度论证条款的合法性。第三,要注意格式条款的其他评价维度。本文没有涉及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问题,这也是需要注意的角度。

来源:融资租赁实务参考 作者:任勇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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