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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如何纳税

信息来源:综合网络  文章编辑:zhengxueyu  发布时间:2020-05-11 15:51:21  

问: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收入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租赁分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两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由此可见,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对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但在“营改增”之前购买的有形动产,根据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税率为3%。但对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融资租赁与经营性租赁在确定计税销售额上有所差异:(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经未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遵循经营租赁服务的一般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三种情形: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并收讫租金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发生视同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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