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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担保登记助力企业融资

信息来源:综合网络  文章编辑:zhengxueyu  发布时间:2020-05-11 15:48:48  

推动动产担保制度不断完善

自2004年开始,人民银行与世界银行共同开展有关中国动产担保制度改革的研究。为解决我国信贷实践中存在的中小企业不动产担保资源短缺、动产资源闲置与融资担保难的问题,人民银行向《物权法》起草小组提出了将应收账款等动产纳入担保物范围、明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等建议,这些建议最终被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所采纳。


《物权法》首次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质押,并规定应收账款质押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编纂的《物权法释义》,信贷征信机构是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据此,征信中心建成了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原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该系统符合国际现代动产担保公示登记理念,已平稳运行近12年,为社会提供了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动产担保登记服务。为响应金融市场创新中一些动产融资交易无处可登的需求,登记系统在提供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基础上,还提供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等具有担保功能交易的登记和查询服务。2010年,在韩国召开的20国集团峰会上,以征信中心登记系统为基础的我国担保制度改革实践,被列为全球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成功范例,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



建设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



征信中心登记系统参照现代动产担保制度国际最佳实践建立,具有电子登记、集中统一、形式审查、概括性描述的特点,使得系统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登记公示和查询服务。


一是电子登记。登记系统秉承公示登记的理念,采用无纸化的电子登记系统,提供基于互联网的7×24小时不间断服务(系统升级时间除外)。


二是集中统一。全国集中统一的数据库,任何资产类型、债务人类型和担保权益类型均可登记。


三是形式审查。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只对登记系统故障和系统无法使用所产生的错误负责,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自主操作登记的担保权利人自行负责。


登记系统基本功能包括登记、查询、证明验证三大类。


一是登记。担保交易双方当事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自主完成登记、变更、展期、注销和查询操作。登记系统支持登记人对担保物具体或概括性描述。从材料提交成功到登记完成系统出具登记证明文件,时间上可以精确到秒并做到无缝连接,并即时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


二是查询。登记系统支持通过资金融入方(债务人)名称、登记证明编号等方式在线查询。查询结果包括被查询对象在登记系统中所有当期有效的登记信息。根据查询人的需求,登记系统可提供查询证明文件。


三是证明验证。为方便司法部门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核实证明文件的真伪,登记系统提供登记证明文件和查询证明文件的在线验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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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系统已成为动产融资领域重要的基础设施


一是注册用户数、登记和查询量稳步增长。截至2018年底,登记系统累计注册登记和查询用户32.1万户,其中法人登记用户数近1.7万,同比增长21%,法人登记用户中融资租赁、保理和担保机构占39%,普通企业占39%,银行等金融机构占21%,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占1%,基本覆盖了所有从事动产担保融资的机构(见图1)。从登记和查询情况来看,截至2018年底,登记系统累计发生登记377.5万笔,查询2030.2万笔,出具查询证明186万笔,出质人/承租人为中小微企业的初始登记数195万笔,占比64.5%。其中,2018年,登记系统共计发生各类登记77.5万笔,较去年增长31.1%,月均登记量近6.5万笔,工作日日均登记3098笔、查询25553笔、出具查询证明2165笔。


二是市场自发登记增长迅速。虽无法律要求,但为规避交易风险,市场已自发将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租赁等具有担保性质的交易形式,以及存货/仓单质押等在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2007年登记系统法定登记与自发登记的占比分别为90%和10%,而近12年后这一占比则变为23%和77%,自发登记在过去5年的年均增长率约为24%。


三是对动产担保交易增长的支持作用日益明显。经过12年的实践,市场机构和从业人员已熟悉和接受了基于互联网的现代登记和查询模式。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显示,10年来,登记系统支持下的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账款转让交易笔数年均增长率为18.7%,而传统登记方式支持下的机器设备抵押交易笔数年均增长率为10%;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额年均增长率为23%,高于机器设备12个百分点。据对商业银行的调研,有机构提出,鉴于存货、设备等动产担保登记和查询困难,存货品质认定难、监管难等原因,近年来动产融资向应收账款类融资转移。据初步统计,我国大部分的动产担保交易已由征信中心登记系统覆盖,登记系统已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



尽快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公示系统



随着市场上各类自发登记的逐步增长,司法部门、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等机构从顺应市场发展的角度出发,开始逐步完善登记制度。


就融资租赁登记而言,在天津等地方实践的基础上,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于同年发布了配套通知,作为金融业务的主管部门,要求银行等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登录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利状况。两个文件的配套,确立了融资租赁登记在全国层面的司法效力,融资租赁业迅速发展。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显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额2017年较2013年增长了115%;登记系统数据显示,融资租赁登记笔数2014年较2013年增长174%,之后一直保持快速增长态势。


就应收账款转让登记而言,2017年,人民银行发布修订后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纳入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发布《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发布《关于审理前海蛇口自贸区内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分别确立了其辖内机构在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和查询司法效力。同时,天津市政府、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等下发一系列文件,确立了存货和仓单质押登记、保证金质押登记等在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中的登记在天津市辖内的司法效力。地方担保法律制度完善对动产融资促进成效显著,如天津高院明确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效力后,建设银行天津地区国内保理业务余额从2014年的10亿元增长到2017年60亿元,涉诉案件则从2014年的8个(涉案金额2亿元左右)降为零。



动产担保制度改革迎来新契机


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相关各方对建立统一的动产融资担保登记系统已经基本达成共识。2016年1月,国务院印发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明确提出,“开展动产质押贷款业务,建立以互联网为基础的集中统一的自助式动产、权利抵质押登记平台”。2018年9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在首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说明中提出,其删除了现行《物权法》中所有关于动产担保的具体登记机构名称的安排,就是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留下空间。动产担保制度改革作为《民法典》编纂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对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改善我国营商环境、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我国立法如何兼顾立足国情与紧跟国际趋势提出了新的要求。


鉴于动产融资对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意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集聚各国智慧,出台了包括《担保交易示范法》《担保交易立法指南》等一系列文件,体现了现代担保制度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已成为世界各国开展动产担保制度改革的范本。统一动产担保登记公示系统作为现代动产担保制度的金融基础设施,也是各国改革的重点之一。据统计,全球目前已经有约70个国家建立了统一的担保登记公示系统,即一个国家只有一个基于互联网的、全国统一的、覆盖所有动产类型和交易形式的电子登记系统。


目前,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并运营的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已完全符合国际现代动产担保登记公示制度的基本理念和精神,不仅已为我国动产融资市场广泛接受和使用,并发挥了积极作用,也得到了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团队的认可,为我国《民法典》推动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改革创造了条件和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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