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物的界定和选择
租赁物的适格性是确认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前提,根据我国颁布的融资租赁相关管理办法中对租赁物的规范,选择租赁物一般需符合以下两个原则:
(一)租赁物应为固定资产。单独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以及生物资产不具备作为租赁物的合法性。
(二)租赁物应当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租赁公司不应接受已设置抵押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等存在权利负担的资产作为租赁物。
二、租赁物管理的核心内容
租赁物的管理贯穿整个租赁业务的生命周期,目的在于通过对租赁物安全、价值及风险的有效管理,保障租赁物的安全及价值,防范损毁灭失风险。
(一)租赁物安全性管理
租赁物的安全性管理主要涉及租赁物权属确认及登记,租赁物的保险。
1、租赁物权属确认及登记
租赁物的确权是融资租赁业务的基础,在权属核查时应以权属证明文件作为依据。对于飞机、船舶、房产等具有法定登记机关的租赁物,应通过其所有权登记证书进行确权。此外,在审查权属时还应通过各地工商局、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等现场或网上排查租赁物是否具有权利负担或瑕疵,以确保对租赁物所有权的唯一性。在租赁项目起租后,应及时在融资租赁系统进行登记公示,飞机、船舶、房产等资产应前往相关机构进行所有权登记及取得所有权证书。
2、租赁物的保险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要求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保险购买,是防范租赁物损毁灭失风险的重要手段。大部分租赁公司的做法是要求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自行购买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第三方责任险等符合租赁物类型的险种,明确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方为第一受益人,并保持租赁物保险在整个租赁期内持续有效。
(二)租赁物价值管理
租赁物的价值管理包括对租赁物初始价值的认定,以及租赁物的价值重估。
1、租赁物价值认定
租赁物的初始价值决定了对承租人的融资规模,一般是根据取得租赁物的方式,遵循会计准则的要求确定租赁物价值。在直租项目中新建或从第三方购入的租赁物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运输费、安装成本、缴纳的税金等确定价值;以售后回租方式购入的租赁物则按照账面净值或以不高于租赁物市场公允价值的计价标准确定价值。
2、租赁物价值重估
租赁物的价值重估是资产管理的关键一环。租赁公司通过自有评估体系、外聘专家评估、外购数据评估等方式,对租赁物的市场价值进行监测与重估,防范由于租赁物大幅贬值,剩余价值无法覆盖应收租金而导致出租人损失的风险。对于一些市场价值波动较大的租赁物,如飞机、船舶、房产等,应进行盯市估值,定期对租赁物进行价值重估。
(三)租赁物风险管理
1、租赁物租期检查
在租赁期间,租赁公司需定期对租赁物的权属变动、运行使用状况、维修保养等情况进行租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可采取查阅文件资料、查勘实物、现场访谈、市场调研等形式。通过租期检查对租赁物风险进行客观分析及评估,进而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2、租赁物风险预警
风险预警是指租赁公司根据风险偏好确定预警信号,运用多种信息渠道和分析方法,及时识别、评估租赁客户或资产的风险状况,并对潜在风险适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控制和化解风险的过程。租赁公司有必要建立风险预警的管理体系,提早介入风险客户,持续跟踪监测,通过有效的措施防范和控制租赁资产的风险劣变。
3、租赁物资产质量分类
资产质量分类以资产价值的安全程度为核心,合理评估资产的风险程度。通常采用五级分类办法,即把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租赁公司需定期对各类资产业务逐笔分析,运用正确的资产分类办法,判断资产收回可能性,准确划分资产质量类别。
三、租赁物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资产管理的专业能力,搭建租赁物资产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和优化租赁物的管理流程和制度,多维度对租赁物的安全、价值、风险进行高质、高效管理。
(二)建设专业资产管理系统,开发租赁物的风险监测程序与信息系统,实现租赁物运营状况、价值、保险等信息的监测,及时识别和报告潜在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和化解。
(三)建立租赁物分类管理模式,针对租赁物的可移动性、再处置能力、价值波动幅度的不同特点实施差异化管理,提高租赁物管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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