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A公司与房屋所有权人签署《房屋租赁合同》,A公司从房屋所有权人处租赁了20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下称该房屋),A公司经营几个月后,发现生意惨淡,遂准备转租该房屋;
2016年4月A公司与B公司签署了《房屋租赁协议》,A公司将该房屋转租给B公司,并收取了20万元的转让费;
2016年6月,房屋所有权人发现该房屋被转租的情况后,以A公司擅自转租为由通知A公司和B公司,解除了其与A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该房屋,另行出租;B公司因此遭受了重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损失、转让费损失)。
法律分析:
由A公司对该房屋无转租权,其转租前后亦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依据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解除其与A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B公司腾空并交还该房屋;对于B公司的损失,其只能向A公司主张。
律师建议:
1、在签署租约前,需要确认好房屋所有权人是谁、出租方是谁、出租方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并审阅相关资料原件;
2、若出租方不房屋所有权人,确认出租方有无出租权、转租权;在确认出租享有转租权之后再签署转租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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