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融资租赁业务而言,信托投资公司具有天然的优势:
一.资金来源方面的优势
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有限,除资本金以外,主要依赖于向银行借款或接受投资人的委托融资租赁资金;而信托投资公司具有较广的资金来源,除自有资金外,还可以借助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手段从社会上募集闲散资金,也可以通过单一资金信托获得融资,这为信托投资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信托投资公司可以考虑开展定向和不定向的融资租赁信托计划,使信托资金通过融资租赁的手段,以更为灵活的方式投向各个产业,这无疑极大地拓宽了信托资金的运用空间。
二.更广泛的资产管理途径和灵活的资产处置方式
从信托制度的交易各方来看,在融资租赁业务中,信托投资公司不仅承担受托人的角色,同时也可以承担出租人的角色,这种双重身份所代表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但在信托制度下,这二者得到了统一。作为租赁标的物的出租人,信托投资公司具有按时取得租金的权利;作为信托财产的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具有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置,从而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的目的的权利,即信托财产管理权和处置权。这种制度安排,使信托财产独立于交易各方的利益之外,在保证信托财产安全性的同时,也极大的保证了受益人的利益。而专业的金融租赁公司并不具有信托的上述优势,金融租赁公司只能在帮助承租人通过融物获得融资,或者帮助设备生产厂家促进销售等方面发挥其功能。
三.更加广泛的投资理财功能
融资租赁业务仅仅是信托投资公司众多业务品种之一,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发行融资租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者单一资金信托的方式操作该项业务。通过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这种金融产品,不仅为承租人实现融资目的、为设备供应商实现销售,而且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实现了为加入信托计划的投资者理财的效应。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信托本身就具有理财的功能,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充分体现了这一制度优势。
四.整合资源方面的优势
信托投资公司操作融资租赁业务的方式是灵活多样的,以下为几种常见的操作模式:
a.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直接充当租赁标的物的出租人。在这种方式下,信托投资公司以自有资金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然后再出租给承租人,收取租金。
b.通过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社会闲散资金,购买租赁标的物,再租给承租人。在这种交易模式下,信托投资公司既是出租人,又是加入信托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的受托人,即信托财产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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