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投资类信托,目前在我国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证监会的券商理财计划、银监会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央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计划、保监会的保险资金投资计划、银行间债券交易协会目前力推的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或资产支持票据(ABN),以及证监会和央行目前力推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从这些基金和计划等名称和主管机构来看,主要是由我国“一行三会”下的各类金融机构作为集合投资类信托的受托人,从所有规范文件来看,主要规范的是受托人的资质和管理制度。因此,集合投资类信托,就是指具有资质的受托人发起的,按信托责任要求对投资者投资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进行依法管理。
二、集合运用类信托
集合运用类信托,主要包括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金融行业的风险金、保证金等。集合运用类信托,是指国家设立的受托人发起的,由法律强制征收或自愿交付资金而成立的特殊目的载体,并由受托人为了社会长远利益对特殊目的载体进行依法管理。集合运用类信托又分为强制征收类信托和自愿给付类信托。强制征收类信托包括社保基金,金融行业风险金或保证金等,自愿给付类信托有慈善基金和企业年金等。集合运用类信托的受托人是国家创设的,受益人是法律法规设定条件的,不是信托合同能够设定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更不存在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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