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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与谈判浅析

信息来源:综合网络  文章编辑:zhengxueyu  发布时间:2020-05-09 13:14:47  

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背景情况

一、航空器租赁历史背景

二、我国航空器租赁发展情况

三、航空器租赁合同谈判的重要性

第二部分航空器租赁与谈判概述

一、航空器租赁相关概念

(一)定义

(二)分类

二、航空器租赁相关法规

(一)法律规定

(二)司法解释

(三)规章制度

(四)我国承认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三、谈判概述

(一)谈判原则

(二)谈判团队

(三)谈判信息的准备

(四)谈判策略的选择

第三部分航空器租赁合同要点与案例分析

一、航空器和租赁交易的登记

二、违约事件

三、航空器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四、航空器租赁合同要点

第四部分法律在合同谈判中如何发挥作用

一、立项环节——事前风险防范

二、形成方案环节——事前和事中风险防范

三、合同审查环节——事中风险控制

四、合同履行环节——事后风险救济

结语

参考文献:

 

前言

第一部分 背景情况

一、航空器租赁历史背景

1960年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开创了航空器租赁业务的先河,该公司通过杠杆租赁的方式租用了一架民用运输航空器,自此以后各个国家相继开展航空器租赁业务,并开创出了更为丰富的航空器租赁业务模式来满足各类需求。航空器租赁的出现解决了航空公司购机资金短缺的问题,并极大程度上满足了航空公司通过投资组合来分散风险的需求。

二、我国航空器租赁发展情况

航空器租赁作为支撑航空业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是航空制造、运输、通用航空及金融业的重要关联产业。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航空器租赁业虽有所发展,但由于起步晚、内外部条件不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企业核心竞争力不足、政策措施不完善、产业联动不强等问题突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航空器租赁业发展潜力巨大。在此背景下,中国从事航空器租赁的公司开始增加,各类租赁模式也日益丰富。近年来,国家为鼓励航空器租赁业务的发展,出台了相关支持政策。

2010年11月,出台了《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开启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工作,我国通用航空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2013年12月,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3〕108号),直接表明今后的十至二十年是我国飞机市场开拓和航空制造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促进飞机租赁业务发展”已列入许多省市的政府工作报告之中。

2015年9月,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中提到,要拓宽飞机投融资渠道,鼓励飞机跨境融资租赁发展。

201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设定目标,到2020年,建成500个以上通用机场,通用航空器达到5000架以上,年飞行量200万小时以上,通用航空业经济规模超过1万亿元。

2019年1月,民航局印发《关于推进通用航空法规体系重构工作的通知》(民航发〔2019〕5号),为鼓励和推动通航发展,积极支持社会资本投资通航产业,民航局研究制定了通用航空法规体系重构路线图,形成了通航业务框架和通航法规框架。

当前国家政策的支持、政府重视、经济平稳运行,低空空域的开放必将带来国内通用航空市场对通用航空器的需求的增长,通用航空器租赁业务乘风发展。

三、航空器租赁合同谈判的重要性

随着航空器租赁业务的发展,交易愈发频繁,出租人与承租人通过谈判争取利益,以航空器租赁合同的形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并将之作为重要的行为依据,因此,对航空器租赁合同的谈判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部分 航空器租赁与谈判概述

一、航空器租赁相关概念

(一)定义

航空器租赁,指航空公司(或其他承租人)从租赁公司(或制造商)选择一定型号、数量的航空器,并与租赁公司(出租人)签订有关租赁航空器的协议。在租期内,出租人将航空器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以按期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航空器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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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类


1.按照租赁是否附带服务分类——湿租、干租、净租

(1)湿租(WetLease)是指出租人在飞机租赁中提供飞机并且可以为航空公司提供完整地机组人员、维修及燃油等服务和辅助支援即出租人为承租人使用飞机而提供一切相关服务。湿租特别适用于新成立的航空公司或者计划迅速占领市场但运力配置不够的航空公司。

(2)干租(drylease)也可以称为光机租赁,是指出租人仅需提供航空器,而无需提供机组、备件和燃油的租赁。同时附带一些服务项目,如配件、保险、税务即相关交易费用等。

(3)净租(NetLease)与湿租相反,出租人只提供飞机,其它一切均有承租的航空公司负担。

2.按飞机来源分类——转租、售后回租

(1)转租,指的是出租人从另一家租赁公司或航空公司租赁飞机后,将飞机再转租给承租使用人的一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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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是否享有转租权取决于租赁合同中的约定。租赁交易实践中,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出租人往往倾向于限制承租人的转租行为。

(2)售后回租是一项直接租赁交易与买卖交易的组合。它是由航空公司首先将自己的飞机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再由租赁公司将飞机出租给航空公司(承租人)。通过出售、回租同一航空器的两项合同行为,航空公司在无需交出航空器的占有和使用权的情况下获得了出售的资金,而回租的租金则可以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内逐期支付。

从交易的法律结构上看,售后回租是由出售航空器和租赁航空器两项独立的合同实现的。售后回租实际上是航空公司所采用的一种资产盘活形式,可以有效改善航空公司的资金状况、优化财务结构,并且也能够帮助航空公司规避航空器的残值风险。

3.按照租赁目的分类——融资租赁、经营租赁

(1)融资租赁,即以融通资金为目的进行的租赁。融资租赁是航空公司最为常用的租机方式,它的特点是承租人和供应商共同向出租人融通资金,签定长期租赁合同,以长期的融物方式代替融资。这种租赁模式下,先由承租人选定租赁标的机型和供应厂商,出租人出资购买标的飞机并获得飞机资产的所有权,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约后供应商将飞机提供给承租人使用,至此以后出租人对飞机的检验、维修、维护等不负责任,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担。对承租人而言,实际上是以租金的形式分期付款购买了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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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租赁,即以利用他人管理、技术服务或者设备使用权为目的进行的租赁。经营租赁不转移飞机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权益,飞机资产由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有义务按期交付租金并享有飞机资产的使用权。飞机的经营性租赁可以临时性的满足运输需要,航空公司也可以利用经营租赁配置新型的飞机资产以获取使用经验,利于航空公司灵活配置机队、扩大机队规模。

(3)二者对比

融资租赁

经营租赁

核心在融资,通过融物达到融资的目的

获得航空器的使用权,解决短期运力需求

交易结构复杂,使用成套协议,涉及当事人较多

交易结构简单,通常为双边交易

承租人自行选定航空器,出租人按照承租人要求购买

承租人从出租人已有机群中选取

租期较长,接近飞机的使用寿命或折旧寿命,一般8-12年

租期较短,一般3-5年

完全支付,出租人只需出租航空器一次就能收回项目的投资和收益

不完全支付,多次出租才能收回购买航空器的全部投资,租金水平较高

租赁合同一般不可提前解除,否则支付终止费用

租赁合同在合理范围内可解除

租期结束时,承租人享有留购、续租或退租的选择权。如留购,承租人承担残值风险

租期末可续租或退还飞机,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承担飞机残值、技术落后等风险

租入航空器作为承租人的固定资产,租金确认为负债,计入长期应付款,影响承租人资产负债率

租入航空器不作为承租人的资产,租金支出作为费用计入运营成本,表外融资,不影响承租人的债务结构

图表5融租租赁与经营租赁对比

综上,融资租赁的优势在于:资金运作效率高;具有税务优惠;获得加速折旧的好处。局限:合同不可提前撤销,灵活性查;三边或多边交易频繁,交易结构复杂;租期内退租非常困难;限制对航空器的处置等。

经营租赁的优势在于:交易结构十分灵活,有利于承租人经营战略的制定;表外融资,不影响资产负债表;局限:租赁成本较高;投资经营租赁市场的新机型较少,对航空器的选择受到限制。

二、航空器租赁相关法规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处理航空器租赁业务除需要遵守《公司法》、《劳动法》等一般公司需遵守的法律条款,还需要遵守航空器租赁业务特别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

(一)法律规定

1.1999年10月施行的《合同法》

《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规定了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租赁期限、租赁物使用用途、转租及延迟支付租金情况下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以及租赁期满的返还。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含义、合同内容、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承租人的保管及维修义务、租赁物的返还等。
    2.2018年12月颁布的《民用航空法》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自1995年10月30日通过,历经五次修改。作为民用航空领域的母法,在第三章的第四节规定了民用航空器租赁,其仅在原则层面规定了民用航空器租赁的定义、融资租赁主体的权利义务、转让、登记等相关事项,并未就其各项进行条文的明细化规定。

3.2007年10月施行的《物权法》

该法规定了动产交付生效,特殊动产如航空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规定了如因出租人损害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及索赔的权利时,出租人的赔偿责任。

(三)规章制度

1.市场准入

2004年10月发布的《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年3月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2018年2月废止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主要规范了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三类租赁公司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以及投资主体、经营范围等方面的区别。

2.物权登记

1997年10月发布的《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规定外商出资及表决权不足35%的,应该进行国籍登记,并于1998年6月发布《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进行了细化。

1997年10月实施的《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规定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优先权的登记,并于1999年11月发布《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

(四)我国承认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在航空器租赁领域内,我国承认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主要有:

1.《国际民用航空器公约》,1974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函告国际民航组织,承认1944年12月9日当时的中国政府签署并于1946年2月20日交存批准书的该公约。内容主要包括确认国家航空主权、设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处理民用航空器的技术、经济和法律问题等。

2.《关于国际承认飞机权利的公约》,也称《日内瓦公约》,我国于1999年加入,其核心内容时解决各国有关飞机权利的冲突,在以飞机登记国的法律为准据法的基础上,发展和统一了飞机的产权、购买、租赁、抵押等方面的规则。只适用于作为国际运输的飞机。

3.2008年10月批准的《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简称《公约》)和《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关于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简称《议定书》),主要内容:在航空器设备上享有特定利益的权利人,可以将其在航空器上的利益在公约和议定书规定的国际登记处登记。该登记权利可以获得国际认可,在债务人的债务中具有优先权。

三、谈判概述

(一)谈判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即该笔交易满足双方需求,能够实现共赢,如合同签约是一方迫于压力,低价中标,则中标方为弥补亏损,合同履行中会出现各种质量问题。因此双方均应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在满足需求的同时寻求具有竞争力的价格和质量。

让步原则“有所失必有所受。”一方在某方面做了妥协,就应该在另一方面得到补偿。如果只作妥协,对方没有让步,谈判容易破裂。

(二)谈判团队

台前——主谈人、谈判组长、技术人员、商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人员、翻译人员、记录人员;

幕后——公司领导等,提供谈判策略或决策。

(三)谈判信息的准备

1.谈判对方的信息——企业资信状况、当前需求和目标、合作意愿、谈判人员及相关情况;

2.己方情况——产品或服务情况、谈判人员情况;

3.竞争者情况——同行业产品状况及经营形式、相关替代品的供求状况、价格水平、竞争者的生产能力、存货况状、配件供给、市场营销状况等;

4.商务谈判所处环境——经济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民族宗教信仰、商务习惯、税收情况。

(四)谈判策略的选择

选择谈判策略之前,应先了解影响谈判的因素、寻找关键问题、确定具体目标,然后形成假设性方法并对方法进行深度分析并选择,最后形成具体的谈判策略。

1.白脸黑脸策略

这是谈判中最常用的策略,好的谈判小组一定要有人唱白脸,有人唱黑脸。有人给对方希望,有人让对方绝望,使对方形成心理压力。

2.诱敌深入策略

诱敌深入战略,即先拿小的利益诱惑对方,在小的问题上做出让步,对那些自己本来可以不要的东西,一定要想方设法让给对方,让对方觉得有利可图,从而越陷越深。在此基础上,一步一步慢慢地提出新要求,从而达成自己的目标。

3.破僵局策略

打破僵局的核心就是“搁置争议”,遇见一个双方分歧很大又关乎进展的问题,我们可以先把这个问题放一放,谈谈别的。通过解决一些小的问题为双方创造契机。

第三部分 航空器租赁合同要点与案例分析

一、航空器和租赁交易的登记

若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与案外人发生经济纠纷,将涉案飞机抵押给案外人,后案外人以拍卖方式取得了涉案飞机的所有权,发函要求承租人返还飞机,承租人是否可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要求案外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案例分析:本案的请求权基础——基于合同关系的请求权与基于物权关系的请求权之间的对抗。

根据《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三条“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和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其他租赁,承租人应当就其对民用航空器的占有权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航空器作为动产,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

如涉案飞机未按照《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占有权登记,且承租人无证据证明案外人在办理抵押权登记时知晓涉案飞机已由承租人承租,案外人无法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因此,承租人无法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要求履行原租赁合同,承租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

因此,作为承租人,在航空器租赁合同谈判时,将可能出现的航空器被案外人要求权利的情况作为一个重大的风险点,设置航空器占有权登记条款,以避免来自案外人的权利主张。

二、违约事件

《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承租人逾期支付超过30个日历日的,出租人有权宣布《融资租赁合同》立即到期,并要求承租人立即付清所有到期及未到期租金、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而18个月后,承租人因资金短缺,未能支付租金。出租人可否主张到期应付租金及未到期租金?

案例分析:本案的请求权基础是基于合同关系的请求权——救济请求权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内容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有效。

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租金,违反合同约定,在违约责任条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当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即向出租人付清所有到期未付及未到期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为减轻承担违约责任的损失,可增加承担违约责任后的,航空器所有权转移的条款。

三、航空器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龙江航空有限公司、中飞宝庆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8)最高法民终1218号)

1.法院查明事实:

2016年5月31日,中飞宝庆(出租人)与龙江航空(承租人)签署《租赁协议》,约定中飞宝庆向龙江航空出租一架二手空客飞机,租期12年,龙江航空支付总租金4433万美元,保证金500万美元,另支付每期增值税、维修储备金。

2016年6月1日、6月3日,龙江航空分别签署《技术验收证明》、《最终接收证明》,确认接收、交付。

试运行期间,发动机损坏,送修。

2016年7月7日-2017年4月24日期间,中飞宝庆要求龙江航空支付租金、维修储备金及罚金。

2017年6月16日,中飞宝庆发出《解约通知》,要求解除租赁协议,返还飞机及飞机文件,支付欠付租金及违约金。同日,中飞宝庆的关联公司中飞公司将此事项公告。

2017年6月18日,龙江航空收到《解约通知》。

2017年9月1日,双方签署《谅解备忘录》,约定龙江航空支付欠款,加付100万美元临时保证金,解除《解约通知》,租赁协议继续履行,备忘录不具约束力,双方需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2017年12月8日,龙江航空向中飞公司发出《终止通知》,要求终止履行租赁协议。

2018年3月15日,一审期间,法院组织双方技术人员现场检查飞机状况,飞机一个发动机送修,另一发动机被拆卸至龙江航空另一飞机上使用。

2.争议焦点:

(1)双方租赁合同是否解除

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飞机租赁协议》中明确约定,如龙江航空公司未能在到期日后2个营业日内支付租金或到期日后5个营业日内支付其他款项则构成违约。如果任何违约事件未决,中飞宝庆公司经向龙江航空公司发出通知可以立即终止飞机租赁。

2016年7月7日至2017年4月24日中飞宝庆公司与龙江航空公司的往来函件及2017年9月1日双方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可以认定,龙江航空公司欠付中飞宝庆公司租金及其他款项的违约事实存在。

2017年6月16日中飞宝庆公司向龙江航空公司发出《解约通知》时,《飞机租赁协议》约定的中飞宝庆公司单方解除租赁协议的解除条件已成就。龙江航空6月18日(非工作日)收到《解约通知》,6月19日,租赁协议解除。

关于《谅解备忘录》,因其由于龙江航空公司尚欠《谅解备忘录》约定的第五期租金未予支付,双方亦未就继续履行涉案飞机租赁协议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和补充协议,故《谅解备忘录》并未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龙江航空发出的《终止通知》,因其未向合同相对方中飞宝庆发出该通知,对中飞宝庆不发生效力,又因租赁协议已于2017年6月19日解除,故该通知不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2)租赁协议解除的法律后果

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龙江航空返还飞机及飞机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龙江航空向中飞宝庆支付2017年6月19日前的租金及罚金;6月20日之后的飞机实际占有损失。

(3)龙江航空反诉是否成立

第一,龙江航空主张中飞宝庆交付的飞机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因交付时龙江航空已验收确认,且无其他证据表明飞机存在质量问题,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龙江航空主张中飞宝庆将《解约通知》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出公告,侵害了龙江航空的声誉,构成违约。发公告的主体为中飞宝庆的关联公司中飞公司,非中飞宝庆,该请求不构成反诉,中飞宝庆不构成违约。

3.法院判决:

(1)租赁合同月2017年6月19日解除;

(2)龙江航空返还飞机及飞机文件,并办理相应手续;

(3)龙江航空向中飞宝庆支付租金及罚金;

(4)龙江航空承担中飞宝庆因租赁协议解除实际发生的损失;

(5)龙江航空承担龙飞公司维权费用;

(6)驳回龙江航空反诉。

4.案例启示

(1)飞机租赁协议中,约定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满足时,出租人单方通知即可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有利于出租人及时止损。

(2)关于协议解除后的处理,按照协议约定。协议解除后,承租人继续占有飞机的,应向出租人支付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租金、维修储备金及罚金,涉及外币兑换的,还应约定汇率基准日;明确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即双方权利义务结清,飞机按约定条件返还;维权费用的承担,出租人在协议中约定律师费、翻译费等因承租人违约,出租人行使救济权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3)承租人在验收飞机并确认接收后,飞机出现质量问题,建议在合同明确维修责任和维修费用承担的条款,明确非因承租人使用造成的飞机的损坏,应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维修期间,出租人应提供同等条件的飞机供承租人使用或免收租金等相关费用。

四、航空器租赁合同要点

1.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完全覆盖租金范围,明确出租人义务边界。航空器及附属服务范围一般包括:应符合民航局的适航条件,证书和文件资料齐全。包括名称、型号、数量、性能、技术指标、新旧状态、构型配置、适航情况、用途等。除合同标的之外,出租人不向承租人承担任何义务。

2.租金

该条款一般包括:支付租金的条件,时间、模式(固定/浮动)、计算公式、计算基数的测量、保底条款等。从出租人角度,相应的在违约条款中约定承租人未及时足额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

3.租期

租期决定租金的范围,其中关键在于起租日的确定。常见起租日有:租期自调机至承租人所要求的地点的次日起,或航空器适航并加入承租人运行规范之日起,或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支付购机款之日。

关于租期前后,承租人对航空器的占有,可约定租前息,租期届满后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费,金额可参照租金标准。

4.交付

交付条款是航空器风险转移的依据。该条款约定:出租人应向承租人交付内容(航空器及相关证书、技术资料、图样、清单、报告等文件),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验收标准、取得授权的验收人、确认交付条件,以及三证、占有权登记手续等。

5.保险

该条款应明确保险的购买、索赔、理赔款的使用,保险不赔部分的承担。

6.维修、保养、定检

该条款一般明确维修责任人、维修标准、维修费用的承担、维修期间租金的支付,承租人承担安全、适航及维修的责任等,以及出租人对航空器检查的权利。

7.退还

该条款一般明确航空器状态及文件、交付方式(交付地点、调机、接收)、验证飞行、三证变更及占有权登记的注销。可参考交付条件。

8.违约责任

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则可要求其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及迟延履行利息,也可解除合同,取回航空器、要求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承租人相应的约定出租人逾期交付或不合符交付条件情况下的违约责任承担。

9.其他

此外,航空器租赁合同中还包括担保条款、合同权利的转让、质押及航空器的抵押条款,合同的解除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四部分 法律在合同谈判中如何发挥作用

一、立项环节——事前风险防范

(一)法律人员可以通过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判断创新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把握业务准入条件,有助于开拓创新业务。

(二)通过法律谈判对交易结构安排、风险防范措施的把控,有助于业务部门立项报告的完善,确保项目安全。

(三)通过法律谈判对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进行预评估,有助于立项审批环节风险防控措施安排,为后期合同审查环节谈判奠定良好的基础,确保项目安全收尾。

二、形成方案环节——事前和事中风险防范

该阶段正式进入谈判环节,需形成谈判小组,由商务人员、技术人员、法律人员、财务人员等组成,具体可通过如下方式操作:

(一)在必要的时候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资信状况做尽职调查,使整个合同的谈判都在自己的可控范围之内,帮助企业降低合同风险。

(二)对合同双方的主要诉求以及争议焦点有过全方位的了解,对将来的合同拟定提供一个重要的事实基础。

(三)法律人员通过法律谈判对方案中收益安排、风险措施、投放前提、后期管理等合法性进行判断。

三、合同审查环节——事中风险控制

除了常规的合同合法性审查外,对谈判成果是否落实到书面合同中,查漏补缺,使合同具备合法性和操作性,是是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项目风险防范的最后一道防线。

四、合同履行环节——事后风险救济

当个别重大项目因在合同履行环节出现争议时,法律人员将从合同内容出发有针对性找到解决方法,有利于化解潜在的纠纷案件。

结语

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只要我们掌握了其中的基本规则,就能预防、控制风险产生的损失,使风险可以被评估、被预防、被控制。由专业技术人员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状况,指出风险点,再由法律人设置相应条款,对可预见的重大事项做出安排。对于法律工作融入业务发展、法律人参与合同谈判的提倡,能够帮助企业在可控制的风险范围内运作,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



参考文献:

[1]罗先飞,王霞,刘洛言.通用航空器租赁及部分所有[M].北京:航空工业出版社,2016.10.

[2]于丹,航空器租赁的法律保护机制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12.

[3]罗文,CM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流程案例研究[D].天津:天津商业大学,2013.

[4]苑芳菲,Y租赁公司飞机租赁业务内部控制案例研究[D].北京: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2018.

[5]陆晓娇.航空器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探析[J].科学与法律,2016,(4):812

[6]谈判策略与技巧(下)[EB/OL]. https://zhuanlan.zhihu.com/p/41050233

[7]华律网.法律谈判在公司开拓创新和业务发展中的作用有哪些[EB/OL].https://www.66law.cn/laws/180725.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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