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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租赁“保税+融资租赁”新模式及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信息来源:综合网络  文章编辑:zhengxueyu  发布时间:2020-05-09 10:25:53  

国内飞机租赁主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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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飞机租赁模式来看,目前主流的主要有两种: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


一、飞机经营性租赁就其租赁内容可分为湿租、干租、半干半湿租赁等三种。


湿租是出租人不但提供飞机还负责飞机的飞行和维护, 承租人只负责运输业务,属于短期租赁。


在湿租的基础上,如因某些原因(承租人所在国家对执行国内航线任务的飞行人员国籍有限制或承租人本身有能力执行飞行任务等)将执行飞行任务改为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提供飞机并负责飞机维护工作,保证飞机的持续适航性,对这种租赁称之为半干半湿租赁,半干半湿租赁也属于短期租赁。


干租为出租人员提供飞机,其他一切与飞机运营有关工作包括飞行、维修、商务等均由承租人负责,干租一般租赁期较长。


二、融资租赁模式,也就是租赁公司从飞机制造商处买下飞机,然后再转租给航空公司。这样做,飞机所有权实质上是航空公司的,是一种融资融物的模式。


本文介绍飞机租赁新模式“保税+融资租赁”,将来有可能会成为航空租赁的主要模式。


“保税+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公司针对大型民航客机、海洋船舶等高价值标的物,在综合保税区内设立与母公司隔离资金风险的SPV项目子公司,用于开展面向国内外市场的融资性租赁、货物进出口、境外外汇借款等业务。本质上该模式还是融资租赁,不过,与传统融资租赁模式相比,在该模式下,承租人无需一次性缴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通过政策准入、税收优惠和流程完善等方法,为承租人大大节省了成本支出和当期现金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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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空租赁领域,我国“保税+融资租赁”模式起步较晚,最开始是在2009年,天津东疆保税区率先探索飞机“保税+融资租赁”模式,并成功从美国成功引进两架波音飞机,开创了中国租赁公司进军飞机租赁业的先河;福建、上海、广东紧随其后。第三批成立的自贸区均是近两年才开展飞机保税租赁业务,均处于起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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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已经开展飞机“保税+融资租赁”模式的自贸区来看,率先进入这一领域的天津东疆自贸区截至2017年7月底的飞机交付量已经达到1207架,占到国内飞机“保税+融资租赁”业务总量的70%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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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天津自贸区、上海自贸区、广东自贸区以及福建自贸区,是目前国内飞机“保税+融资租赁”业务开展较为领先的四个自贸区,除了自身成立时间较早之外,税收优惠也是主要的推动因素。从下表中可以看出,四大贸易区为了促进“保税+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均给予项目公司以及承租方各项税收优惠,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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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从目前国内六大上市航空公司中,中国国航、东方航空以及南方航空融资租赁飞机数量占到公司飞机保有总量的30%左右,最多的东方航空也已经接近40%,但是从行业整体来看,六大航空公司通过融资租赁形式保有的飞机总量平均比重仅为26%,和全球领先的航空公司80%飞机是以融资租赁形式引进相比,我国航空融资租赁还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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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数据分析,之所以在国内航空租赁市场中,仍是以经营性租赁模式占主导,成本是承租人主要考虑的因素。在之前传统的融资租赁模式下,一方面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对于承租人来说成本支出较高;另一方面对融资租赁公司有较大的现金流要求,资金压力较大。而随着“保税+融资租赁”模式的探索,上述问题均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随着我国航空运输需求的不断增长,12个自贸区在融资租赁领域政策的逐步完善与推进,“保税+融资租赁”模式未来将成为我国飞机融资租赁的主要模式,并进一步成为航空租赁的主要模式。


延伸阅读:签订飞机租赁合同要注意什么?



飞机租赁本来就是起源于西方的,到中国相当于一种“西学东渐”的产物。国内的合同法,租赁合同章节和融资租赁合同章节条款有限,对飞机租赁也并无特别的规定。融资租赁还有司法解释,经营租赁的规定就更少了,基本上都是遵循契约自由原则,目前签订的租赁合同还是普遍约定以英美国家法律为准据法居多。


飞机租赁作为一种结构复杂、资金回收周期长的融资类交易,并且飞机租赁交易带有强烈的融资属性,属于一种金融创新活动。这种金融属性也反映在合同的内容上,相比传统的租赁合同,它在权义分配上呈现出一定的不平衡性。


例如,出租人虽是飞机的所有人,却对于飞机的质量瑕疵无需承担责任;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是无条件的,即使飞机不能正常使用亦不例外。这样的合同内容在某些国家,已经得到了立法或判例的支持。但是在一些尚没有形成现代租赁制度的国家中,能否得到法律支持仍不确定。通过选择合同准据法,飞机租赁合同交易方把合同关系置于他们认为最能够确保交易目的实现的法律体系之下,可以有效地弥补本地法律的不足。  


附:飞机租赁合同的要点及其处理方法

(1) 明确所租飞机的型号、布局、装备、技术规格、性能、出厂时间、已使用时间、维修情况、改装通报执行情况等。


(2) 出租人保证飞机使用的合法性和适航性,出租人应持有注册登记、适航等合法、有效证件:提供服务的飞行和维护人员也持 有合格证件。这些证件应为承租人政府所认可。


(3) 订定租赁期限和在租赁期满后,如承租人要求延长租赁期双方的处理办法。


(4) 明确飞机交接和归还的地点(机场)和有关转场飞行所发生费用由谁负担,在谈判中力争由出租人负责转场飞行有关费用。


(5) 订定租金(一般包括月租费和飞行小时费)和支付方式。


(6) 在租赁期内出租人应保证飞机的持续适航性,考虑到飞机维护工作的需要,在合同中规定飞机每月最多停场天数(一般般为每月一天),如超过此限额,出租人应支付罚款(罚款金额谈判后定),如停场时间过长(一般为超过72小时),出租人应以相同型号和布局的飞机替代并承担更换飞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7) 合同中还应明确对各种税应由谁来负担,一般承租人只负责飞机运营所产生的各种税款。


(8) 确定飞机保险的安排。一般为飞机本身的保险由出租人负责,飞机运营有关的保险,如旅客、货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由承租人负责(但不包括出租人工作人员的保险,出租人工作人员仍应由出租人负责保险)。这二种保险在投保时双方应进行协调,避免出现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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