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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融资租赁物的审查!

信息来源:华律网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0-05-08 11:42:52  

在融资租赁项目前期,尽职调查是必不可少的程序之一。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融资租赁物的审查核实尤其重要,融资租赁物的权属、客观存在、占有、价值认定、使用寿命,是确定租赁方案的关键要素。如何确定融资租赁物是否符合商业目的或交易条件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审查。

一、要求承租人提供设备清单并附加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权属证书

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承租人提供的设备清单与采购合同、发票、权属证书不一致的情况,要以采购合同、发票、权属证书为准去确定租赁物。这不仅仅是为了查实法定权利人,也能够从另一个侧面揭示承租人的管理能力或诚信度。

二、对照调整后的设备清单,结合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权属证书,到有关物权登记机构核查租赁物的法定状态

通常情况下车辆的登记管理机关为车辆管理所;民用飞机的登记机关为中国民用航空局;船舶的登记机关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舶登记一般包括:对船舶所有权、船舶国籍、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进行登记的行为。也有许多动产是没有登记制度或登记机关的,但是动产融资要在中登网进行登记,中登网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该系统登记的内容或项目有:应收账款的质押、应收账款的转让、租赁登记、所有权保留登记、租购登记、留置权登记、保证金质押登记、存货和仓单质押登记、动产信托、其他不动产登记等十种。

通过登记机关的查询,可以更加准确的了解到租赁物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形,是否有第三人权利,是否有共有人,是否有在先的融资租赁登记等。同时,通过登记机关还可以查询到车辆的性质是否为营运、飞机是否适航、船舶是否适航等。

三、实地实物核查

实地实物核查是最重要的环节,单证齐全,登记明确,但融资租赁物却并不存在,或不完整、或者不具有特定性而无法识别,或可能不受法定权利人占有、使用。这些瞒天过海的情况虽然很少见,但也不应忽视。风控是融资租赁行业的生命线,杜绝一切可见风险,是融资租赁行为的必要的工作准则。现场实地实物审核是判断租赁物是否存在扣押、留置、其他类第三人权利的重要方法之一。

四、审核融资租赁物的价值

融资租赁物价值是确定租金数额的直接决定因素,因此,融资租赁物的价值直接决定了交易的数量、交易的可行性,又或者是交易方案的最核心的参考指标。确定融资租赁物价值需要考查很多方面,除了前面的三项内容之外,需要关注承租人以下资料:固定资产清单、资产负债表、财务记账凭证、维保记录、保险记录、保险单、融资租赁交易记录等。通常上述资料中反映的价值可能会有很多不同,作为出资人一定要参考最新的,而且就低标准去判定。

五、公开市场比较

有的融资租赁公司涉足的行业比较多,在涉足新的行业,接触新的融资租赁物时,应当从公开市场获取更多的知识,以弥补针对承租人调查不足之处。比如通过公共网络搜索相关的融资租赁物的知识,从租赁物的性能、使用年限、变现、保值、技术特点和水平等各个方面去查询融资租赁物的情况。

六、供应商的调查

从上述五点来看,本文更多的是基于售后回租的角度谈了租赁物审查。表面上看的确是这样,但是前述五个方面的内容,直租模式也是可以借鉴变通使用的。在承租人拟新进的租赁物与原有的租赁物为同种同类物的情况下,前述五个方面的调查都是可以直接借鉴的;在承租人拟新进的租赁物与原有的租赁物并非同种同类物的情况下,公开市场比较、实地实物调查、租赁物的价值、租赁物的登记与其他凭证的审查,也都是有不同程度的借鉴意义。比如承租人购买的产品不是厂家直接供应,而是二手设备的;比如新进厂家设备时,出租人作为购买人也应当货比三家、审核物的实际公开市场价等。

但是鉴于直租与售后回租的经营模式不同,审查的方面当然也有不同,直租模式下审查租赁物的重点应当转向厂商,从厂商的生产能力、产品市场占有率、产品的质量标准、产品的使用状况、产品的技术先进程度、产品的售后维保;经销商的经营销售能力、资信水平、生产资质、销售合同和策略、产品与承租人的业态匹配度等各个方面去了解租赁物的情况。

作者:朱庆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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