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尽职调查是指通过查阅、访谈、会议、实地调查等方法,针对资产证券化项目的业务参与人及相应的基础资产依法所做的审慎性核查。一般来讲,业务的参与人包括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信用增级机构以及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交易相关方。
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尽职调查,当然是指针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的证券化所为的法律尽职调查,其与一般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区别在于,租赁资产的特殊性。在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原始权益人就是融资租赁公司、基础资产则是租赁资产,租赁资产的重大交易关联根据不同的情况涉及不同的单位,一般是指承租人及其保证人。
如前所述,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尽职调查主要包括业务参与人和基础资产,其中业务参与人的法律尽职调查一般是指存续状态、业务资质、经营情况等;基础资产则主要关注其法律权属、转让的合法性、运营情况或现金流历史记录、同时应当对基础资产未来的现金流情况和法律风险进行合理预测和分析。
我们也将这两个方面分成四部分聊聊租赁资产的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和一般通过哪些资料来辩识客观事实,洞察风险。
一、对原始权益人融资租赁公司的调查
(一)融资租赁公司的基本信息和存续情况:这个一般是指基本的工商登记资料、 最新的经过年检的营业证照(三证合一)、融资租赁经营许可证照等;
(二)融资租赁公司经营沿革:这些事实通常能从工商登记档案中找到,一般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或出资协议;设立时至今每次变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时至今每次变更的公司章程;设立时的批准文件及设立以来每次股本、股东经营范围等的变更及相应的批准文件; 设立以来每次股权转让、股本变动及其相关的法律文书等(含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产议、有权设立机构的批准);
(三)融资租赁公司设立至今每次股本变动涉及的验资、评估、审计等报告资料;
(四)融资租赁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五)融资租赁公司的内部治理情况,比如:内部组织结构图、各机构职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简历;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投咨决策会等会议的议事规则;各项管理制度;
(六)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主营业务比重、承租人的主要行业分布、所处行业情况、面临的竞争情况、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管理及风险控制;
(七)融资租赁公司的财力状况,最近财务报表及主要财务指标分析、资本市场公开融资情况及历史信用表现、主要债务情况、授信及对外担保情况等;
(八)融资租赁公司既有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和重大诉讼;
(九)融资租赁公司的信用评级,如贷款银行的授信,既有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定等;
(十) 未来现金流的合理分析;
(十一)本期债券风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包含混同风险);融资租赁公司风险自留的相关情况 ;
(十二)融资租赁公司制订的具体偿债计划及资金安排,或其他具体偿债保障措施,包括偿债专户、偿债基金、违约时拟采取的具体偿债措施和赔偿方式 ;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其他承诺 ;
二、基础资产的调查
基础资产合法性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以下内容:基础资产形成和存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基础资产权属、涉诉、权利限制和负担等情况;基础资产可特定化情况 ;基础资产的完整性;基础资产是否存在法定或约定禁止或者不得转让的情形 ;基础资产( 包括附属权益 )转让需履行的批准 、登记 、通知等程序及相关法律效果;基础资产转让的完整性等。
基础资产的调查可以分成四个方面:
(一)与基础资产直接相关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项目立项报告、融资租赁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融资租赁项目决策分析报告、融资租赁合同、保证(担保)合同、融资租赁款项发放证明文件、租赁物交接文件、租金支付通知书、租金调整通知书等;
(二)基础资产所涉项目的之前和当下租金支付情况,现金流量及现金流的规律性以及划转渠道等;
(三)基础资产所负担的抵押、担保、应付、财务成本等;
(四)基础资产所涉融资租赁项目的承租人、对于单一应收款债务人的入池应收款的本金余额占资产池比例超过 15% ,或者债务人及其关联方的入池应收款本金余额合计占资产池的比例超过 20% 的 ,应当视为重要债务人 。 对于重要债务人,应当全面调查其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反应其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包括但不限于对其担保人、资产、信用、财务、管理、股权、组织架构、重大债权债务等对基础资产的稳定性产生影响的各个方面(应当等同对原始权益人的调查)。
(五)基础资产的可转让性及相关程序说明, 该说明应当包括:融资租赁公司关于基础资产是否存在禁止或者不得转让的情形;基础资产(包括附属权益)转让是否需要履行批准、登记、通知等程序;基础资产转让是部分转让还是整体转让 ;基础资产转让的通知义务及该义务的履行方法和可行性 ;基础资产转让登记的履行情况 ;基础资产转让附属权益的处理。
(六)基础资产各期专项审计报告(如有)或财务数据 ;基础资产业务管理及风险控制制度; 基础资产重要交易参与人情况 。
三、对托管人的法律尽职调查
(一)托管人资信水平;
(二)托管人的托管业务资质; 托管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等。
四、对增信机构的法律尽职调查
对提供信用增级的机构的尽职调查 ,应当充分反映其资信水平及偿付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基本情况:公司设立、存续情况;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及治理结构;公司资信水平以及外部信用评级情况;
(二) 主营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 :公司最近三年各项主营业务情况、财务报表及主要财务指标分析及历史信用表现;主要债务情况、授信使用状况及对外担保情况等;对于设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设立起的相关情况;
(三)其他情况:业务审批或管理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包括杠杆倍数 ( 如有 )在内的与偿付能力相关的指标;公司历史代偿情况等。
五、对资产服务机构的尽职调查
(一)基本情况:资产服务机构设立、存续情况;最近一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等;
(二)与基础资产管理相关的业务情况:资产服务机构提供基础资产管理服务的相关业务资质以及法律法规依据;资产服务机构提供基础资产管理服务的相关制度、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基础资产管理服务业务的开展情况;基础资产与资产服务机构自有资产或其他受托资产相独立的保障措施。
六、其他重要业务参与人
其他重要业务参与人一般包括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这些机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相关业务资质;过往从业经验记录等证明廉洁性、专业性、公正性的文件。
(作者:朱庆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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