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资租赁业务模式 根据《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从《合同法》对融资租赁的定义来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必须满足以下法律结构,即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两个法律关系: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一个客体:租赁物。目前实务操作中应用最多的几种业务模式主要包括: (一)直接租赁(直租赁) 直租赁业务主要应用于承租人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等场景,直租赁是真正以“融物”为载体的“融资”。
从上面业务模式图来看,各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为:
1.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根据承租人选择的租赁物及卖方,支付购买价款;
(2)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2.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选择租赁物及租赁物卖方;
(2)接收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
(3)向出卖人直接主张租赁物质量问题的权利;
(4)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3.出卖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符合要求的租赁物的义务;
(2)直接向承租人承担租赁物质量问题的义务;
(3)向出租人主张租赁物购买价款的权利。
(二)回租赁
回租赁中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承租人以其自有的合格租赁物进行融资,回租可帮助承租人盘活固定资产,增加资金流动性。
从上述回租赁业务的模式图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主要义务为:
1.出租人主要权利义务:
(1)向承租人(卖方)支付租赁物协议价款;
(2)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
2.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向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
(2)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三)其他业务模式
业务模式 | 定义 | 备注 |
委托租赁 | 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租赁业务的交易形式。 | 委托租赁实质属于通道业务,承租人由委托指定,出租人只收取一定的通道费用,不承担项目风险。 |
联合租赁 | 联合租赁是多家融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 | 联合租赁是信托同融资租赁的结合运用,由其中一家租赁公司作为牵头人,与承租人签署合同,但按投资额承担风险。 |
双承租人 | 一个融资租赁项目中有两个承租人,两个承租人共同偿还租金。 | 常见于母子公司或关联公司。 |
(四)融资租赁与经营性租赁的对比
融资租赁 | 经营性租赁 | |
目的不同 | 以“融物”为载体的“融资” | 占有并使用租赁物,获得使用价值 |
租赁物来源不同 | 根据承租人指定购买 | 出租人自主选择购买 |
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归属不同 | 承租人可以很低的“名义价款”留购 | 承租人可享有优先受让权,但价格为市场价值 |
租金构成不同 | 租赁物购买价格+融资利息+税费和手续费+出租人的合理收益 | 租赁物使用对价 |
租赁物瑕疵维修 | 由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主张 | 由出租人负责租赁物瑕疵及维修 |
另外,根据《会计准则》21号-租赁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五)融资租赁(回租)与抵押贷款业务的对比
融资租赁(回租赁) | 抵押贷款 | |
合同性质不同 |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
物权保障不同 |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所有权,承租人为使用权 | 抵押人享有所有权,债权人享有抵押物的担保物权,不享有所有权 |
与标的物的关系不同 | 租赁物实际上对承租人是具有使用价值的,承租人租回租赁物是为了使用 | 抵押物一般为抵押人占有使用,对债权人一般无使用价值 |
占有性质不同 | 承租人以卖出租回的方式占有使用租赁物 | 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并享有抵押物的收益 |
租金构成及利息计算不同 | 租赁物购买价格+融资利息+税费和手续费+出租人的合理收益 | 正常借贷利息 |
重点领域
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抵押贷款 无行政许可融资租赁效力 承租人拒领租赁物纠纷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 租赁物不能返还纠纷处理特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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