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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 ——从融资租赁业划归银保监会管理说起!

信息来源:华律网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0-05-07 16:54:47  

一、监管调整带来的启示—融资租赁定位于金融业

2018年5月8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8〕165号)》发布,该通知载明: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等文件要求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银保监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

由此,可见融资租赁公司被纳入金融业进行管理已成事实。这会对融资租赁行业的融资行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本文试图就此揭开一点眉目。

此前,我国管理体制下,融资租赁公司分为三种,商务部主管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资投资设立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银监会管理下的金融租赁公司。前两种可以视为非金融机构、第三种可以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今所有的融资租赁公司均划归银保监会管理,三种融资租赁公司统一管理和规制也将逐渐落实。

二、融资融物相结合是业务物点,融资是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的本质

2015年8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坚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提高专业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坚持国内与国外相结合,在服务国内市场的同时,大力拓展海外市场。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国所确认的融资租赁业务本身具有融资服务、融物、贸易市场功能。如果从融资的角度出发来看其是金融服务,从融物和贸易的角度出发其是非金融业务。

从融资租赁业上世纪八十年代进入国内以来的实践来看,融资租赁在我国市场实现的主要功能是融资功能,售后回租和直租是最多的业务模式。售后回租目前税务部门认定其为贷款业务,直租则是现代租赁业,但是两者均体现为金融资本通过融资租赁的形式进入实体产业的过程,其更多的本质还是资金的融通,也就是说金融。

三、应当给融资租赁企业更多的融资渠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十)规定: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积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债券市场募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支持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债,调整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债管理政策。简化程序,放开回流限制,支持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发行外债试行登记制管理。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人民币跨境融资业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汇进口先进技术设备,鼓励商业银行利用外汇储备委托贷款支持跨境融资租赁项目。研究保险资金投资融资租赁资产。支持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基金,引导民间资本加大投入。

由此可见,国务院认可或鼓励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有:发行债券和股票、IPO融资、放宽外汇管制、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基金等。

四、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渠道更具体和多样化,统一监管下应当给予同权

1.商务部《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由此可见,商务部监管下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范围仅限于从事狭义的融资租赁业务;禁止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同业拆借、以租赁的名义非法集资等。另还明确限定了风险资产不得超出净资产的10倍。也就是说有1个亿的净资产,最多只能实现11个亿的业务规模。

2.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

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发行债券;

(二)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三)资产证券化;

(四)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五)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参照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规定。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

(三)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单一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

(五)全部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六)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七)同业拆借比例。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经银监会认可,特定行业的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和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要求可以适当调整。

由此可见,金融租赁公司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相比,资金来源至少多了吸收非银行股东短存款、同业拆借、境外借款、提供担保。同为内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比其他融资租赁公司(不含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渠道和业务范围更广,统一监管模式下应当给予内资融资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同样的经营权利,确保公平竞争,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全面健康发展。

五、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的渠道一般有哪些?

1.股东借款

股东向公司借款,法律没有明确的限制,其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尤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多会采取此方法充足资金来源,解决流动性。

2.项目融资或银行贷款

即融资租赁公司取得项目的同时,向银行申请定向贷款。当前我国大多数融资租赁企业都会采取这种办法拓展公司的业务规模,通常情况下一个项目的资金有70%-90%会有银行配资。

3.发行债券

这里的债券指的是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公司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之一。但是发行债券有着严格的审批条件和程序,要求融资租赁公司信用良好,债券信用等级不得低于A级,而且发行债券会牺牲融资租赁公司的大部分收益,随着债券市场的饱和,债券的销售也越来越难,发行债券成为了不得已的选择。

4.融资租赁资产的保理

将融资租赁公司就某一项目所享有的应收账款以保理的形式转让给保理公司,从而获得短期流动资金的充裕。但是商业保理或银行保理往往会要求融资租赁公司承担回购或担保义务,有追索权的保理导致风险不能完全规避,还要让出一大部分利益给保理公司。因此保理并不是一个很好的融资渠道。

5.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将租赁资产通过发行证券的方式融资,以分离租赁资产的收益与风险。其一般性流程为:确定基础资产-设立SPV-委托专业机构实现基础资产的转移-设计证券和证券交易结构-信用初评和增信结构-信用评级和销售-支付对价-回收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并存入指定账户-证券的兑付。资产证券化一般会选择出表模式操作,最大程度的隔离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是融资租赁公司比较青睐的融资模式之一。

6.融资租赁公司信托

目前市场上发行的融资租赁信托产品以医疗设备器械为主,供应商为国际大型医疗设备制造企业,承租人为信用良好、支付能力稳定的医院,风险较小。

7.互联网金融下的众筹

P2P网贷平台经过一段蓬勃的发展,自2016年以来不断暴雷,监管机构组织的自查和备案程序已近尾声,能够安然合法存在的此类机构已经不多。但是从法律本质上采取的是一种借贷式的交易,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融资时应当慎重,以免触动金融监管的红线。

8.IPO融资

通过证券交易场所公开发行股票,获取大量资金,当然是一个非常好的途径。但是目前的主板上市路途漫长,审查严格,程序繁琐,远水不解近渴。新三板的融资功能近乎于零。

9.保险或基金

正如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文件中所称,要求拓宽融资租赁的融资渠道,并且点明应当为保险资金开辟渠道,设立产业基金。基金设立和投资方式的多样化,可行性都比较强;保险资金借助基金途径进入融资租赁公司,继而促进实体经营的发展,可能会成为将来的一个重要融资渠道。

作者:朱庆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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