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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效力主流观点之二 : 融资租赁合同行政许可项目许可效力

信息来源:综合网络  文章编辑:zhengxueyu  发布时间:2020-05-06 14:21:15  

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24日,法释[2014]3号)第3条。

二、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承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与合同效力

在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要素存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而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但从反面也可能被理解为,如果承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则可认定合同无效。我们认为,这样的反面理解是不妥当的。无论从法理上解释还是从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来看,亦不能仅以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经营使用来取得行政许可而认定合同无效。租赁物的经营使用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是对承租人具体经营使用租赁物的监管,属于承租人取得租赁物后是否合法使用的问题,不应当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在一些情况下,承租人取得相应行政许可需要以其取得租赁物为前提,为避免承租人事后未取得许可而影响出租人合法权益并因此产生大量纠纷,将合周效力与行政许可完全脱钩是妥当的。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承租人是否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并不意味着承租人完全不用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对于未经行政许可而经营使用特定租赁物的,有关行政机关仍可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承租人的行政责任,情节恶劣的,甚至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项目许可与合同效力

1996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不生效”,而本次公布的司法解释对此条并未作保留规定。那么,本条是适用于对使用融资租赁设备的整体项目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还是仅适用于经营使用租赁物行为本身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例如,承租人为建设电厂,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发电设备,但发电项目的审批可能要数年的时间,并且有可能最终未获得审批,如因此而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将大大增加租赁公司的经营风险。而且,在售后回租模式下,承租人将审批过的已经建成的项目出售给出租人取得资金,然后从出租人处租回使用该项目。但是承租人拿着出售资产的资金投入到其他在建的、与租赁项目无关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中,完全可以规避项目报批义务。对此,我们认为,本条仅适用于经营使用租赁物行为本身需要取得许可的情形,而使用租赁物从事的工程或项目是否需要取得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对于使用融资租赁设备的整体项目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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