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邓某某将租赁的两台空压机返还原告张某某。
2016年7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两台空压机租赁给被告使用,月租金分别为10,000元、16,000元,租期为三个月。合同签订后,原告在被告的工地上将两台空压机交付给被告的工人,同时被告支付给原告一个月租金。合同到期后,被告以双方有其他买卖纠纷为由拒付剩余租金,也未将上述两台空压机返还原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应按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并返还租赁物,故对其未返还租赁物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邓某某将两台空压机返还原告张某某并支付剩余租金,同时赔偿原告张某某每台空压机租金损失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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