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各位媒体记者、网友们,大家上午好!
这里是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新闻通报会直播现场。我是本次通报会的主持人,大兴法院新闻发言人赵芳芳,欢迎大家参加此次通报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旨在解决企业或者个人在使用资产时需要获得融资的问题,随着市场参与者和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融资租赁将在更多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对该行业的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和分析,督促行业不断完善管理,减少合同履行风险。今天召开此次通报会,旨在介绍大兴法院近年来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基本情况,通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并就履约风险进行提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化管理。
首先,向大家介绍出席今天通报会的嘉宾,他们是:大兴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刘虎成、副庭长成桂钦、法官助理魏泽宇。
同时,我们也荣幸地邀请到了一位市人大代表线上观看和监督,来自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亦庄水厂副厂长马敏。欢迎各位代表!
今天到会的媒体有:中国经营报、大兴区融媒体中心,另有多家媒体线上参会,欢迎各位媒体朋友们!
本次通报会将通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全程视频直播,北京法院网进行图文直播。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法院工作的关注!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
[主持人]:
下面,进行通报会第一项议程,请刘虎成庭长介绍大兴法院近年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 刘虎成]:
各位媒体朋友、网友们:大家上午好。融资租赁作为产业与金融紧密联系的纽带,肩负着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使命。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融资租赁行业在盘活固定资产,满足企业技术改造需求,促进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其融资方式便捷、风险控制较银行信贷、股权融资等其他融资工具更为宽松,成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合理扩张商业信用获取融资的首要选择。随着监管不断趋向严格,融资租赁行业逐渐规范化,行业内头部企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顺应行业发展趋势,探索创新业务模式,为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清洁能源等领域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助力。然而伴随融资租赁业务的大量开展,承租人信用违约、出租人不规范开展业务、双方信息不对称和认知偏差等原因导致的纠纷仍然高发,显现出一定行业风险。基于此,我院对近年来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涉诉案件反映出的基本特征、常见争议问题和法律风险,在此向大家进行通报,最后就融资租赁合同存在的履约风险作出几点提示。
2019年至今我院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453件,案件数量整体呈上升态势。所涉及的融资租赁交易结构以直租和售后回租为主,售后回租型案件占比达四成,特别是近两年数量增长明显。分析近五年审结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是涉诉主体类型相对固定。从当事人结构来看,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占比95.2%,其他类型公司如供应链公司、科技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作为原告的案件占比3.69%,承租人起诉融资租赁公司的案件占比1.11%。所受理案件中,被告以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或中小微企业为主,仅自然人为被告的案件占比30.26%,仅法人为被告的案件占比14.02%,以自然人和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占比55.72%,绝大多数为要求自然人或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案件。从所属行业类型看,主要集中于工程机械、交通运输业,租赁物为运输车辆、机械设备的案件占比各三成,租赁物为医疗设备的批量案件占比居第三;仅以自然人为被告的案件所属行业以运输业为主,涉诉租赁物中运输车辆为多数。以法人为被告的案件中,被告所属行业为工程机械、建设工程的占比最高,为29.7%;医药医疗行业居其次,占比15.9%;传统制造业占比14.3%。
二是诉讼请求类型相对集中。从诉讼标的额看,六成以上案件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数量占比5.09%。从诉讼请求类型看,原告诉请租金加速到期的案件占比达95.87%,而且从判决结果看,判决全部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数量占比达97.28%,反映出当前融资租赁主要经营风险仍在于承租人的信用违约。从担保情况看,融资租赁物涉抵押、质押的案件占比14.97%,由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案件占比77.55%,其中自然人提供担保的案件占比57.14%。在以自然人和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中,绝大多数为出租人要求自然人或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案件。融资租赁中自然人的担保主要表现为朋友、亲属、配偶之间提供的保证,公司作为承租人的,其担保包括公司员工或由其他公司进行担保的情形。
三是缺席审判比例高。从诉讼程序上看,承租人特别是自然人作为被告拒不应诉,公告送达比例较高。融资租赁案件被告往往涉及承租人、担保人等多个主体,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具有跨区域性、分散性等特点,因此案件所涉当事人一般较为分散。承租人多为具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或自然人,担保人则多为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员工、关联方等个人,经济上抗风险能力薄弱,一旦承租人出现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承租人可能采取消极态度逃避债务,导致融资租赁公司起诉后法院对部分或全部被告多次送达未果,使得公告送达比例变高。
分析融资租赁纠纷案件承租人违约频发的原因:
一是出租人的信用评估和风险防控机制尚不完善。虽然大多融资租赁企业在缔约过程中会对承租人进行一定的征信评估和尽职调查,但部分行业准入门槛较低,承租人资信状况良莠不齐,难以准确评估承租人内在风险,加大了出现违约情形的概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融资租赁企业对于承租人的跟踪评估不到位,对承租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缺乏动态评价和风险应对措施,导致出现承租人下落不明、擅自处分租赁物等违约后果。
二是承租人履约能力总体下降。承租人属于融资租赁行业终端客户,行业下行周期的压力传导至承租人,承租人面临更多现金流压力,导致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下降。
三是出租人与承租人权责不对等导致违约条件偏低。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缔约优势地位,融资租赁合同往往对承租人设定了严苛的加速到期或合同解除条款,承租人一旦出现经营困难即会构成严重违约。
四是承租人擅自处置租赁物带来违约风险。大量出租人作为原告的案件表明,承租人在缔约履约过程中法律意识不足,在租赁物使用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随意处置租赁物、私自拆除租赁物定位设备、擅自设定权利担保等,此种情况亦是影响出租人实现担保物权进而引发纠纷的重要原因。
通报完毕。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典型案例
[主持人]:
感谢刘虎成庭长。下面,请成桂钦副庭长通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典型案例。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 成桂钦]:
下面,我将以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常见争议及问题为切入点,结合三起典型案例为大家讲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以明晰和防范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一)出租人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过高时,法院可结合租赁物价值、租金支付情况等合同履行状况依法予以调整
【案情简介】甲租赁公司与乙养殖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及《买卖合同》,约定由甲租赁公司向乙养殖场购买养殖设备并出租给乙养殖场使用。双方约定设备采购价4033000元,租金4710128元,租期36期,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逾期利息,另约定承租人违约时按未到期租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加付违约金。甲租赁公司向乙养殖场支付了货款,乙养殖场支付了4期租金后未继续支付租金,甲租赁公司遂起诉主张剩余全部未付租金加速到期,并要求乙养殖场支付逾期利息和未到期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
【裁判结果】该案中,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设备的租金总额高于其购买设备的价款70余万元,其通过收取租金已获得较高的收益,且提前收回未到期租金及支付逾期利息已经对于出租人的损失进行了补偿,亦是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故对出租人单独主张的未到期租金30%的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收益,应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因租金比例的高低直接影响公司的盈利,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一种或多种违约应对措施,在承租人违约出租人主张租金加速到期并同时要求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情况下,原则上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院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支持。
但融资租赁作为银行信贷、股权融资等融资方式的重要补充,肩负着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的重要作用,其利率标准不能过高以致超过实体经济的承受能力,因此如果合同约定违约金或利息计算标准过高,或者出租人主张的多项逾期利息、违约金总和过高,法院对约定过高部分可结合具体案情予以调整。
(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判决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但承租人未履行的,出租人可再行起诉请求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
【案情简介】甲租赁公司与乙科技公司、案外人某贸易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三方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同日,甲租赁公司与乙科技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租赁公司为出租人,乙科技公司为承租人及租赁物使用人。保证人丙、丁公司与甲租赁公司签订《公司担保函》,对保证责任的承担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甲租赁公司依约交付租赁物。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科技公司迟延支付租金,保证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甲租赁公司将乙科技公司及保证人起诉至法院,请求乙科技公司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违约金、律师费等,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甲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乙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后,因承租人及保证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甲租赁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执行,甲租赁公司收到部分执行案款,剩余债权未获清偿。2023年,甲租赁公司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乙科技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返还租赁物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作出选择。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案中,乙科技公司逾期支付租金后,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且经执行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故甲租赁公司提起诉讼主张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返还租赁物,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出租人虽通过法院判决对剩余未付租金进行了确认,但承租人并未履行的,出租人另行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不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出租人通过执行程序、债权债务抵消、保证金抵消、破产债权分配等方式,债权仅得到部分清偿,且承租人客观上对于剩余租金债权无力清偿,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两个诉中出租人均可能主张的损失赔偿问题,前一个诉中出租人诉请仅要求全部租金加速到期。后一诉中,出租人诉请损失赔偿应以取回租赁物为基础,按照全部租金与租赁物价值的差额计算,在此情形下出租人在两个诉中诉请的金额构成不同。关于两份判决的效力问题,应予说明的是,出租人再行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是基于法院作出在先判决后,承租人不履行在先判决确定的义务这一新的事实而产生的纠纷,如若出租人的后一诉请能够得到支持,该判决的效力应替代在先判决。
(三)融资租赁中第三方担保机构作出概括性担保决议,出租人举证证明已就担保合同签订所依据的适格决议、决议通过的担保范围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应认定出租人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担保对公司发生效力
【案情简介】2020年9月,甲租赁公司与乙机械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甲租赁公司向乙机械公司出租挖掘机一台,丙公司、丁某出具担保函对乙机械公司上述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甲租赁公司交付租赁物后,乙机械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甲租赁公司起诉要求租金加速到期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抗辩甲租赁公司提交的其股东会决议形成时间晚于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股东会决议内容不能涵盖案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甲租赁公司对丙公司的对外担保未尽到注意审查义务,担保函应无效。
【裁判结果】根据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其明确载明为融资租赁客户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向甲租赁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包括已经提供的担保和未来提供的担保”,且“无需再由股东会就担保事项另行作出股东会决议”。因此根据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丙公司股东一致同意提供的担保系涵盖该股东会决议之前已经提供的担保的范围,因此丙公司对本案债务提供的担保经过了股东会决议,应属有效。
【典型意义】基于融资的现实需求,弥补承租人信用不足产生的履约风险问题,融资租赁业务中大多会引入第三方提供担保,且第三人担保占比颇高。特别是实践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公司作为被告常见的抗辩事由之一即担保的效力问题。新《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公司为其他企业或为他人提供担保也即非关联担保,以及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也即关联担保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在与公司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当持审慎态度,只有尽到对公司担保决议的合理审查义务,才能有效应对越权担保行为效力的风险。
所谓出租人的合理审查义务,一般包括对决议文件、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等形式上的审查。
第一,审查公司担保是否形成决议。
第二,审查决议类型是否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此时需要区分公司为承租人提供的是关联担保还是非关联担保,若为非关联担保,出租人需审查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决议类型是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会决议,进而判断公司提供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以及担保数额是否违反公司章程的限制,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股东会决议,而实际形成了董事会决议,则该担保决议就不符合章程规定,出租人需谨慎判断是否订立担保合同。若为关联担保,此时法律规定的担保决议类型为股东会决议,如果出租人没有审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就签订担保合同,在构成越权代表的情况下则不能认定为善意相对人。
第三,审查股东或者董事的身份是否属实,以及关联担保情形下,应当回避表决的股东是否参与了表决。
上述案例中,公司抗辩股东会决议的担保范围不包含案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但出租人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中已明确就融资租赁业务的担保范围形成了概括性担保决议,应当认定出租人对公司担保决议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但为避免疑义,出租人在与形成概括担保决议的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时,还应进一步确认决议担保范围是否涵盖相应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为宜。
我的通报完毕。
履约风险防范的若干建议
[主持人]:
感谢成桂钦副庭长。下面,请法官助理魏泽宇通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履约风险防范的若干建议。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助理 魏泽宇]: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大量案件反映出的争议焦点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履约行为相关,对于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擅自处分租赁物、出卖人未履行交货义务、租赁物毁损灭失等风险情形,出租人的经营管理方式和承租人的法律意识及诚信履约意识均有待优化和提高,对此,我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出租人应当依法规范融资租赁经营管理
一是优化业务模式。在融资租赁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租人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坚持诚信、合规经营,结合融资租赁行业发展需求,作出科学合理的商业判断,优化融资租赁业务结构,不以融资租赁为名开展违规放贷业务,而应突出融资租赁的“融物”属性,避免将融资租赁异化为类信贷业务。
二是强化租赁物准入管理。出租人可以通过制定适格租赁物准入制度,规范租赁物的种类和范围,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权属存在瑕疵的非适格租赁物予以明确排除或慎重选择。确保租赁物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备经济价值并且能够产生使用收益。出租人应全面审核承租人提供的采购资料,并对设备采购的必要性、经济性进行综合评估,对于明显高于承租人采购能力、溢价严重的租赁物,应考虑承租人实际经营能力、持续还款能力以及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慎重选择融资。在签订合同时也应从租赁物的属性、来源等方面,全面审查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租赁物的担保、抵押登记权利状态等。
三是做好各阶段风控管理。良好的资产质量和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可以降低不良资产和损失的风险,出租人应当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在缔约前应当对能够反映承租人经营状况、商业信用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信贷还款记录、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等材料进行全面认真审核,建立承租人资信评级机制;在缔约时对租赁物质量问题与支付租金的关系、索赔权利的形式、违约责任、租赁物残值确定方式等条款作出约定,并且就合同格式条款明确、充分告知承租人;在履约过程中积极协调参与检验或现场监督租赁物的交付,并与承租人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借助先进智能技术等有效资源实时掌握承租人的经营状况以及租赁物的使用情况。
四是建立多元的缓释风险机制。对于即将显现或者已经出现的逾期风险,除了合同约定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外,出租人也应多渠道了解承租人的经营情况、资金状况,合理设置应对措施。对于已经开展长期融资租赁业务、支付多期租金的承租人,或者虽出现短期逾期但仍然具有合理营利的承租人,可以进行进一步评估,尝试通过延长租赁期限、调整分期金额等方式,合理延续相应业务。
(二)承租人应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诚信履约
承租人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结构中的需求方,是推动融资租赁合同得以顺利履行的关键。作为合同相对方,承租人负有诚信、全面履约的义务。
对此,建议承租人:一是在选择融资租赁模式开展业务前,充分评估融资租赁项目的法律风险,对自身业务、资金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合理评估,审慎决策,避免盲目扩张融资。二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诚信交易,不可擅自处分、毁损租赁物。确需对租赁物进行转让、抵押、质押或转租时,应按照合同对处分租赁物的限制性约定进行,与出租人进行协商。在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也应如实告知租赁物上的权利负担。三是履约过程中若因资金回流压力出现单期或少期租金逾期的情况下,并不必然面临加速到期或解约风险,但承租人应积极答复出租人的履约催告,亦可主动披露逾期风险或另行提供担保,与出租人协商合理的补缴期限或租金展期,以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希望通过以上提示帮助融资租赁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高对融资租赁业务法律风险的认识,促进融资租赁行业不断完善合规管理,最大化考量各方主体良性发展因素,减少合同履行风险,推动融资租赁行业公平、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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