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某轧钢厂法定代表人龚某于2004年投资3500万,成为该轧钢厂最大的股东,2009年该厂增资至1个亿,龚某的享有90%的股份,股本总额为9000万。2013年,龚某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杨某,转让价格为7000万,后经人举报其偷税,检察院以偷税罪对龚某提起公诉。赖律师介入并认真分析案件材料后,认为检察院认定龚某股权转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申报个人所得税属于严重计算错误,因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成本费用,有所得额时才需缴纳税款。龚某实际投资900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仅7000万元,根本不存在所得额,故无需纳税,退一步讲,即使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应由杨某在支付给龚某股权转让价款时代扣代缴,现在股权转让价款未实际支付完毕,纳税义务还未发生,也不应认定龚某偷税(逃税)。最终法院宣判对龚某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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