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政策规定: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办理程序:
1.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中填写出售的具体资产或收取本金的资产。“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等栏中填写相应信息。“金额”填写出售资产的销售额或价款本金,“税率”选择为“0%”,“税额”相应填写为“0”。
3.开票信息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附列资料》时:“出售资产的销售额”不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中填列。但应附送简要说明资料,载明出售资产的销售额等信息;“价款本金”作为应税服务扣除项目反映。并在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抄税。
4.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受理纳税申报。
相关要求:
1.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审核和后续管理工作。
2.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参与综合征管软件“表票比对”时注意审核保存。
3.申报中发现问题及时向省局货物劳务税处反馈。
具体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公告>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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