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出租人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由于在融资租赁期间房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方,还没有发生转移变动,因此,融资租赁期间的房产不缴纳契税。但是如果在融资租赁期过后,租赁双方的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则承租方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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