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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0-05-12 12:12:00  

037.1业务概述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037.2办理资料

(1)必报:

① 《税务资格备案表》

②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的合同

(2)条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

037.3 操作说明

037.3.1 进入页面

以企业进入电子税务局,选择菜单项“我要办税” → “事项办理”→“优惠”,选择“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点击“办理”进入页面。

037.3.2操作步骤

进入办理界面后,阅读填表说明后点击“下一步”—填写《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申请表—点击“下一步”—上传相关附列资料—点击“提交”,提交成功,等待税务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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