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因此若无当事人另外约定,出租人应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出租人的维修义务是出租人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中派生的义务。在租赁物出现不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时,出租人须对租赁物进行修理和维修,以保证承租人能够正常使用租赁物。出租人的维修义务一般是在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出现的合理损耗或者是由租赁物的性质所要求的对租赁物的正常的维护,如果因承租人的保管使用不善造成租赁物的损坏,出租人不负维修义务。
故,如果是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向出租人提出维修的要求,催告出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对租赁物进行维修。在实际维修过程中无论是出租人对租赁物维修,还是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维修,均影响了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收益,所影响部分对待给付的基础不存在,就应当相应的减少租金的给付,或者采用与减少租金等同效果的延长租期的方式。
规范指引: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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