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讨
案情:A与B于2018年3月27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A以450万元的价格将其对C享有的5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B,并于签订协议当日通知了C,B于2018年3月29日向A支付了450万元,之后,经B多次催讨,C仍未还款,B向法院起诉要求C偿还借款500万元,但C向法院提出了时效抗辩,法院经查,B受让的该笔借款在其受让前已超过受法律保护的时效期间,B败诉后便向A追偿。 争议焦点:B是否有权向A追偿?A是否应向B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债权让与属于合同主体发生变更的一种情形,是指在不改变债权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债权人经与受让人协商一致,将其债权转移至受让人的行为。在债权让与中,受让人与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一样,都需要为其受让的标的支付一定的对价,据此,有学者认为,根据公平原则的要求,债权让与人应对其出让的债权负有一定的责任,也即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起源于罗马法上的追夺担保制度。“追夺担保”是指买受人占有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在第三人基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等从买受人处追夺标的物时,出卖人即应对买受人负担保责任。小编认为,债权让与人对转让债权是否负有瑕疵担保责任不能一概而论,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虽然我国《合同法》对债权让与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并未作出规定,但实务中不乏此类案例,有必要从理论层面进行更全面探讨,以便为法律实践提供有效的理论参考。
债权让与人在何种情形下对其转让的债权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呢?
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瑕疵在债权转移至受让人时已经存在,对于债权转移至受让人之后出现的瑕疵,让与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2.债权存在的瑕疵须在合同履行时仍然存在,合同履行前债权瑕疵被消除的,让与人自然不用承担责任;3.不存在约定免除或限制瑕疵担保责任的情形,但让与人故意隐瞒有关权利瑕疵的除外。一般情况下,同时满足上述条件,让与人就应向受让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实践中,还存在让与人无偿赠与债权且善意(其不知有瑕疵且未保证无瑕疵)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出于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权利义务平衡的考虑,让与人不需对被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在上述案例中,A所让与的债权在转移至B时已经存在瑕疵,且受让人B支付对价后仍然存在,A、B双方也未特别约定免除或限制瑕疵担保责任,因此,作为让与人的A应对受让人B负有瑕疵担保责任。但在上述案例中,A对B负有瑕疵担保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C对A的时效抗辩属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范围。
那么,瑕疵担保责任的范围,也即瑕疵担保责任的内容应如何界定呢?
让与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内容
转让债权的真实性
债权真实、有效存在是债权让与的基础,债权为让与人拥有是债权让与的前提条件。问题是债务人的还款能力是否属于瑕疵担保的范围呢?有学者认为,让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仅涉及被让与债权的“真实性”,而并不及于其“信用性”,小编较为赞同此种观点,因为债务人的支付能力并不影响债权的真实存在,也不影响受让人获得合法有效的债权,且在受让债权时,受让人对债务人的支付能力一般也是知情的,从长远来看,债务人的支付能力也不能阻碍受让人最终实现债权。因此,除让与合同另有约定外,让与人所担保的仅为债权的存在,并不及于债务人的支付能力。那么,在债权不存在或无效的情形下,债权让与合同是否有效?小编认为,此种情形下,不宜轻易直接否定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因为对于受让人而言,对债权存在与否或合法与否,与其他有形的标的相比,一般难以查证,也难以为受让人确知,故对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特殊保护,除非具备绝对无效的事由,债权让与合同不应轻易被认定无效。
转让债权免于合理抗辩
基于“债务人不应由于合同权利的转让而受到损害”这一重要的原则,往往债务人在过去可以向让与人提出的任何抗辩在让与后都可以向受让人提出。因此,如果在出让债权时债务人享有对让与人的合理抗辩,受让人受让债权后,就会因债务人可对受让人行使的抗辩权或抵销权等使得受让的债权存在瑕疵,最终导致受让人所受让的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在上述案例中,C对B受让的债权提出了时效抗辩,对于B是否应事先对其受让的债权情况进行审查并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仍有待进一步探讨。小编认为,一般而言,在受让人善意即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人可以将债务人提出的时效抗辩作为要求出让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理由。
总体而言,在债权让与中,让与人应保证其所让与的债权真实存在且应免于债务人的合理抗辩,否则让与人对其所转让的债权应负有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但我国《合同法》并未对债权让与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作出规定,小编认为,虽然《合同法》没有就债权让与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在《合同法》第九章“买卖合同”与第十一章“赠与合同”中有关于瑕疵担保的规定,让与人的权利瑕疵担保可以参照适用,以建立较为完善的债权让与制度,维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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