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产品出现质量纠纷争议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5条的规定,解决产品质量民事纠纷的途径有四种: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起诉。这四种途径当事人均有权决定选择其中的任意一种解决方式。
协商:它是指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政策的规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协议应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寻求其他途径去解决他们之间的民事纠纷。
调解:它是指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一个第三者,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分清责任,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予以解决的一种方式。根据《产品质量法》第35条规定的“调解”,是指行政调解和民间调解。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的调解,比如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民间调解是指由民间组织对民事纠纷所进行的调解,如消费者保护组织进行的调解。
仲裁:它是指当事人各方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提交各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各方当事人都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产品质量法》第35条规定的“仲裁”,既包含有因产品质量引起争议而申请的经济合同纠纷仲裁,也包括没有经济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因产品质量纠纷而申请的仲裁。
起诉:协商、调解都不是仲裁或起诉的必经程序;但是当事人也不能同时通过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解决产品质量纠纷;还有,当事人一旦向法院起诉,其他解决途径都归于无效。
以上产品质量民事纠纷解决的四种方式里面,其中仲裁和起诉两种方式均可以引入第三方仲裁检验或质量鉴定机构(如天纵鉴定)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一个权威鉴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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