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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担保责任的承担规则

信息来源:知乎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0-05-09 15:51:38  

融资租赁业务中,通常存在多种担保措施,如抵押、质押、保证。在承租人违约后,出租人实现担保措施有无限制,以下将进行阐述。

一、裁判规则

1、即使办理了租赁物抵押登记,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仍是出租人,承租人仅有使用权。

2、租赁物并非担保物,保证人不能要求先执行该租赁物。

二、案例简介

国兴公司(出租人)与恒顺达(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及《抵押合同》,约定由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办理抵押登记

后承租人违约,出租人诉请支付租金,并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抗辩应首先处置租赁物,在扣除租赁物处置价款后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审判观点

1、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办理抵押登记,真实目的是既方便承租人使用租赁物,又保护出租人的权利。承租人并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故融资租赁合同有效。

2、承租人虽然以该租赁物设立抵押权,但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该租赁物并非承租人提供的抵押物。保证人请求优先实现租赁物的抵押权,在扣除抵押物处置价款后再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请不能成立。

四、事务建议

1、承租人与担保人对融资租赁业务一般缺乏了解,出租人应加强与承租人、担保人的沟通帮助其理清业务常识,如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是出租人,即使以该租赁物办理抵押登记,该租赁物亦非担保物,保证人无权要求先执行租赁物。

2、合同应明确约定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防保证人抗辩应先执行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根据《物权法》规定,担保措施中,既有担保物,又有保证人的,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如下:

(1)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先执行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

(3)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债务人未提供担保物的,可以要求执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若承租人提供了担保物,但合同未明确约定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担保人有权要求先执行承租人提供的担保物,将导致债务追偿陷入被动,不利于出租人及时清理债务。为了出租人能够无障碍的执行所有担保措施,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租人有权选择任何一种担保方式实现债权,担保措施之间不存在先后顺序。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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