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首次明确将银行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同时纳入银信类业务。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应根据客户及自身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选择与之相适应的信托公司及信托产品。
近年来,银信类业务快速增长,为促进银信类业务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近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次《通知》明确将银行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同时纳入银信类业务,明确银信通道业务的定义。
此外,要求商业银行在银信类业务中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落实穿透原则,还原银信通道业务实质。对于信托公司,则是分别从转变发展方式和履行受托责任两个方面对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类业务提出要求。
明确收益权同时纳入银信类业务
本次《通知》共10条,分别从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两方面来规范银信类业务,并提出了加强银信类业务监管的要求。
《通知》主要分为4大类,一是明确银信类业务及银信通道业务的定义,《通知》首次明确将银行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同时纳入银信类业务的定义,在此基础上,将银信通道业务明确为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的行为。
二是规范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的行为,要求银行在银信类业务中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穿透原则落实在监管要求中;要求在银信通道业务中,银行应还原业务实质,不得利用信托通道规避监管要求或实现资产虚假出表;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应根据客户及自身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选择与之相适应的信托公司及信托产品。
三是规范银信类业务中信托公司的行为,要求信托公司积极转变发展方式,立足信托本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通知》明确在银信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接受委托方银行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不得与委托方银行签订抽屉协议,不得为委托方银行规避监管要求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此外,要求银信类业务应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最后是加强银信类业务的监管,《通知》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银信类业务的监管,应依法对银信类业务违规行为采取按业务实质补提资本和拨备、实施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并将进一步研究明确提高信托公司通道业务监管要求的措施办法,《通知》还表示各银监局应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银信类业务的日常监管。
银监会表示《通知》的实施有利于规范银信类业务,引导商业银行主动减少银信通道业务、信托公司回归信托本源。
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季度,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已超24万亿元,其中银信合作余额为5.43万亿元,占比为22.27%,而去年同期该数字为4.43万亿元,占比24.37%,虽然占比有所下降,但是规模同比增长1万亿元。
对于快速增长的银信类业务,银监会表示其中银信通道业务占比较高,存在一定风险隐患。
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
监管部门规范银信合作已不是第一次,与原有相关规定相比,此次《通知》主要有三方面的新要求。
一是商业银行在银信类业务中的新要求,主要包括: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综合考虑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专业投资能力,审慎选择交易对手等;二是信托公司在银信类业务中的新要求,主要包括:不得接受委托方银行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不得与委托方银行签订抽屉协议,不得为委托方银行规避监管要求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市、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等;三是提高银信类业务的监管要求,《通知》提出,银监会将进一步研究明确提高信托公司通道业务监管要求的措施办法。
此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通知》第5条称信托公司在银信类业务中,不应盲目追求规模和速度,应积极转变发展方式,通过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和提高专业管理能力,为委托方银行提供实质金融服务,立足信托本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对此,某信托公司研究员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此次在银信类业务范围界定方面有所扩大,之前是把资金纳入,现在收益权也纳入,对商业银行相当于是更严格。至于要求里面的对信托公司实行名单制管理,实际上已经在实施,现在银行都有自己的白名单。
而对于第5条的内容,上述人士称可能是针对信托通道、业务发展规模比较快提出的。包括《通知》说对业务发展较快、风险较高的银行和信托公司会有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都是针对现有环境下问题的监管。此外,对信托公司,此次提出要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这个之前没有明确的提出来,这也意味着信托公司以后要更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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