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资深大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资深大律师网 > 重点领域 > 委托购买租赁物及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业务是否适用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信息来源:华律网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0-05-08 15:34:23  

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请问该通知中的“金融租赁公司”是否对“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都适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一条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适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根据上述规定,通知中的“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允许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企业。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资深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