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请问该通知中的“金融租赁公司”是否对“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都适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一条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适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根据上述规定,通知中的“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允许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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