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租赁的货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的规定,对经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按国税函[2000]514号文的规定执行。
重点领域
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抵押贷款 无行政许可融资租赁效力 承租人拒领租赁物纠纷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 租赁物不能返还纠纷处理特色服务
委托购买租赁物及售后回租 工业机器设备融资租赁 大型矿山机械融资租赁 飞机船舶火车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纳税争议处理代理范围
案件委托 法律援助 法学专家论证 专家证人出庭 司法鉴定评估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税法专家 智律网 屋连网QQ/微信号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