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租赁物的归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二、租赁物有瑕疵能向出租人索偿吗
通常情况下,融资租赁物有瑕疵的,承租人不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责任:
按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更多处于“钱袋子”的地位,租赁物选购、验收、使用等所有事宜都由承租人负责处理的,这时再向出租人索偿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选择权人,自然应对行使选择权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当然,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出租人都免除其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按照合同法规定,当承租人完全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选择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时,如出租人为承租人确定租赁物或者擅自变更承租人已选定的租赁物的,出租人应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此外,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也应由出租人负担:
(1)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瑕疵而来告知或者因重大过失不知有瑕疵的;
(2)出租人与出卖人有密切关系的;
(3)承租人无法或者不能直接向出卖人索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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