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即租赁物,可能是特定物,也可能是种类物,可能为动产也可能为不动产,如何标识和鉴别实物确为租赁物是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作为承租人,虽然是租赁物的名义或法定的所有权人,但是并不实际占有和掌控租赁物。在发生融资租赁合同履行障碍时,如果租赁物不能特定化,则难以确定哪些财产是租赁物,继而影响出租人对租赁物收回、查封,难以保障出租人的物权。所以融资租赁物的特定化,对出租人尤其重要,本文旨在梳理哪些证据材料、哪些措施、或者哪些信息能使租赁物特定化,以利于辩识和确定。
一、租赁物清单
租赁物清单一般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某一条款,或某一附件。但并非依据租赁物清单就一定能确定租赁物,如何使租赁物清单更有实效,或者能与实物相对应,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要关注的重要事项之一。实践中普遍存在因租赁物清单描述不清,或存在租赁物清单与实物不相符的情形,最终导致租赁物不能收回、第三人善意取得、重复回租融资等情形发生。所以租赁物清单的信息一定要完整、准确。
二、租赁物的原始买卖合同与发票
直租中的租赁物原始买卖合同一般是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三方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就是租赁物,所以基础合同是确定租赁物的重要参照文件。但是实践中,也普遍存在买卖合同对租赁物的信息描述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情形,所以直租项目中,出租人应当在买卖合同关于标的物的条款中,将租赁物的信息特征表述的更加完整准确。比如:名称、型号、产地、编号、出厂序列号等。
有些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有明细,有些约定的价款没有明细,这时侯如果组合设备,最好是在合同中约定价款明细,并在开具发票时,要求出卖人针对相应的款项数额注明标的物的名称、型号、数量等信息。
三、租赁物交接确认单
此处的租赁物交接确认单,是指合同签订后的履行合同过程中,承租人与出租人就租赁物的交接签署的书面文件。交接确认单应当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一致,并且可以更加详细,描述租赁物交接的时间、地点、现状等。
签署租赁物的交接确认单应当制作附件,附件可以照片等音像资料的形式,具体明确地反映租赁物全貌、局部特征、铭牌、不动产或不可移动的其他物件特征等作为租赁物的背景的照片、出租人制作的标识、GPS坐标等。比如:车辆的发动机号、车架号、牌照号、房产的不动产权属证号等。
四、资产评估报告
有些融资租赁项目中没有租赁物的基础买卖合同。这种情况下,在确定租赁物价值的时侯会要求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会对租赁物进行描述,所以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交接确认单、要与评估报告具有一致性,且与实物相符,以避免出现歧义或描述不清晰的情形。
五、动产统一登记机构
目前融资租赁交易标的物动产的统一登记机构一般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所属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融资租赁交易前要查询租赁物是否已在该平台登记,以防止售后回租的承租人重复融资;达成融资租赁交易后,要将融资租赁物在该平台登记,一是防止承租人重复融资,二是起到公示权利人的作用。
六、其他登记机构的登记
融资租赁交易标的物种类很多,机械、设备、生产流水线,乃至桥梁、公路或其特许经营权,还有房地产等,不一而足。每一种租赁物的标识标志方法、或国家的登记管理制度都会有所不同。作为出租人,在描述租赁物时,一要结合实物、二要结合权利或物的来源、三要结合有权管理部门的登记、有权审批部门的备案或批准文件。
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特定化,是对租赁物信息的全面了解和把控,是每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操作过程中所应当达到的基本要求。本文只是揭开一角供大家参考,实务操作中还要因应每个项目的不同,作不同的安排和处置,以尽量确保租赁物多一点法律上的可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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