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3年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通知载明: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该文有四个附件,分别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此次营改增可谓使融资租赁行业税收管理发生了一次重大变革。其将融资租赁业务分成两种服务,从而适用不同的税目。本文从两种融资租赁业务的基点出发,对财税〔2016〕36号及其附件进行解读如下:
一、因业务模式不同而税目不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6)》后附的名词注释 :“一、销售服务”中对融资租赁服务和售后回租分别作了如下说明: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销售服务项下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
这里的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把融资性的售后回租定性为贷款服务,其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或融资性售后回租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均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融资租赁服务是销售服务项下现代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务中的一种
该文将租赁业务分为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显然融资租赁公司所从事的租赁业务一般是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活动。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也就是说,融资租赁服务在缴纳增值税时,首先应当按租赁服务纳税,其次要考虑区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分别计征增值税。
可见,融资性售后回租和融资性租赁服务,虽然均属于融资租赁业务,但是二者分属于金融服务类的贷款服务和现代服务的租赁服务,相差很远,不是一个税目;其次从税法的角度对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了两种模式的分类。
二、增值税税率的三种不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6)》第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由此可见:不动产的融资租赁服务税率为11%;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服务税率为17%;售后回租的贷款服务,其税率为6%。
这里所指的有形动产指:可以感觉或触摸、具有实物形态、并且可以移动的财产。
这里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三、下游企业能否抵扣进项税的差异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6)》第二十五条规定: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可见二者销售额的计算不同:
融资租赁服务的销售额计算方法是,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所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
售后回租的销售额计算方法是,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所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余额。
二者的差别是,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前者不能扣除本金,可以扣除车辆购置税;后者可以扣除本金,但不存在车辆购置税扣除事项。
1.融资租赁服务被列为“租赁服务”中的一种。下游企业购进融资租赁服务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可以抵扣。
2.融资性售后回租被列为贷款服务的一种。下游企业购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的本金部分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下游企业销售产品给融资租赁公司的本金。所以,下游企业取得的融资本金不能抵扣增值税。
四、融资租赁企业所购进标的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能否抵扣的差异
1.融资租赁服务业务模式下,出租人(即融资租赁企业)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该购入行为,是正常购买行为,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2.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模式下,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并未全部支付,风险也未完全转移,因此不是正常或完整的销售和购买行为,其本质是融资,所以不可以抵扣。
五、3%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和简易计税
(一)3%即征即退是指: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可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简易计税
基于有3%的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所以产生了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在纳税人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合同。
(1)融资租赁服务项下的营业税合同有两种选择:租金按17%开票缴纳增值税;或租金按照简易办法3%开票缴纳增值税。
(2)融资性售后回租项下的营业税合同有两种选择:利息按照简易办法3%开票缴纳增值税;利息按售后回租新税率6%开票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不能简单地判断融资租赁服务与融资性售后回租中哪种税收负担更重;也不能说哪种业务更有利;因为下游企业抵扣增值税的高低对业务开展的影响也很严重,这是售后回租模式的不利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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