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2.1、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2、融资租赁合同包含两种合同法律关系。融资租赁合同包括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买卖租赁物的权利义务关系,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权利义务关系。
2.3、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融资”和“融物”双重属性。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并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融资租赁合同包括融资和融物。
2.4、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不承担责任。租赁物和出卖人均由承租人选择,除需要依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租赁物的选择外,承租人自行对租赁物的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2.5、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经登记方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3.1、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3.2、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情形。
3.21、《民法典草案》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等方式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掩盖非法目的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该条是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结合融资租赁合同的属性,对于融资租赁合同中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作出的明确具体规定。
3.22、《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其他情形。(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存在以上三种情形的,融资租赁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
3.3、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处理。
3.31、当事人就合同无效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依照其规定;
3.3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并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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