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要求:
商务部出台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新政策
近日,商务部公布了《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6月1日开始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审核事项做出重大改革,包括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允许投资者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并取消一般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认缴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内资企业。此次商务部通知的出台,将注册资本认缴制扩大到了外商投资企业,是我国进一步改革企业监管制度,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但仍实行实缴制,成为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又一举措。
融资企业申报条件:
(一)内资试点**租赁公司申报条件
1.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30%实缴资金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要求:
1、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中外合资者外方的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目前政策倾向于扶持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以上的**租赁公司。)
2、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融资租赁业从业经验。
3.外国及境内公司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4.专业人员的简历及从业明细。
综上所述,**租赁公司注册资金必须实缴制。
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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