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很多企业为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会选择推进产业的升级,而产业升级是离不开生产设备升级的,但因生产设备升级需要动用大量的资金,这时候资金不足者往往会选择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解决资金压力,那么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而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又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呢?
2015年7月25日,甲租赁公司与周某签署了《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周某将自己购置的收割机出售给甲租赁公司,甲租赁公司将其反租给周某使用。相应设备的所有权自支付首笔转让款之日转移至甲租赁公司。
同日,甲租赁公司又与周某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主要内容为:甲租赁公司根据周某的要求,同意支付设备价款用于购进上述租赁物出租给周某使用。
双方还约定,若周某逾期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不支付的,原告有权要求周某及时付清全部已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逾期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租赁物,并有权处置租赁物。
保证人愿意向原告提供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1)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2)承租人因违反租赁合同应承担的违约金、逾期利息、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3)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等。
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2017年2月起周某便未能继续向甲金融租赁公司支付租金,截止2017年6月30日,周某还应支付总租金及利息额445097元。现收割机已被采取扣押保全措施。
原告甲租赁公司诉请:
1、解除原告与被告周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确认给付原告的损失包括剩余租金、名义货价、逾期利息,合计44509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2、原告有权就案涉租赁设备进行评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周某所负上述债务后,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李某、乙农机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辩解:
被告支付了首付款、手续费以及部分租金,现因机器被扣押,已无经济来源,无力偿还债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签订的转让协议、《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声明》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案涉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周某逾期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不支付的,甲租赁公司有权要求周某付清全部已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逾期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租赁物。
周某租金仅支付至2017年1月,故甲租赁公司有权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周某赔偿损失。全部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及名义货价系甲租赁公司解除合同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故甲租赁公司主张其赔偿上述损失,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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