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特点
1、交易双方具有很强的信任关系。采取这种方式融资的双方当事人要么是多年要好的朋友,要么是兄弟姐妹关系,因为尽管合同是假的,但是过户是真实的,而且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要遵循公信公示原则,因此双方当事人在交易时必然具有很强的信任关系。
2、买卖合同仅仅是名义上的,并没有实际的履行。也就是说买方并没有实际将买卖合同表明的房款支付给卖方。
3、订立买卖合同并且过户后,卖方仍然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这也是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表现之一,正常的交易要么过户后就要实际交付,如果卖方仍然要实际居住的,必然在合同中体现如何处理,比如定期支付租金等等,并且还应该有一个办理的日期。
4、银行贷款由卖方偿还。这是非常重要的特征,一般来讲买方买房后,买方贷款,那么还款也应该由买方偿还,而上面我们这种虚假的买卖房屋行为,是由卖方继续偿还贷款的。
上述特征是判断是否真实交易的重要环节,一般法院也是根据上述因素来判断双方是否在真实的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交易本身是否真实。
第二,由于房屋要确实过户到他人出,而他人实际上并未出资,所以这对于融资方来说还是有一定风险的,因此建议不要通过这种方式融资,如果非要办理不可的话,那么买卖双方要订立一个补充协议,明确交易目的,明确房屋的产权人仍然是原房屋所有人,以防将来买方凭借买卖协议要求卖方迁出,那么对于卖方来讲就得不偿失了。
即便如此,卖方仍然要谨慎,因为根据善意取得原则,如果买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而且他人是善意的话,法律就会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确认他人获得房屋产权合法,那么融资方再要把房屋要回就不那么容易了。
第三、融资毕竟是暂时的,如果将来买方不再愿意将房屋过还给卖方的话,那么该如何处理呢?最好的办法是提起确权之诉,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对于房屋的所有权,一旦获得法院的判决就可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将房屋顺利过还到自己名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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