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首先关于“婚姻和家庭的责任”,更接近于一个观点,这里的“责任”,个人认为不应当理解为“法律责任”。我国实施婚姻自由的的婚姻制度,什么叫婚姻自由?就是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有结婚的自由,也有不结婚的自由。
近日,长沙开福法院发布了他们审理的一起案件。案情大致是这样的:这是一对异性夫妻,因为生育障碍,到妇幼保健院做试管婴儿,夫妻二人与医院签订相关协议,用夫妻双方的精子和卵子制作了四个胚胎并冷冻保存,尚未移植。后男方不幸身故,女方处于丧偶状态下,获得了公婆的支持,要求医院进行胚胎移植手术,但是医院以单身女性不能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为理由拒绝了她。于是这位女士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判决结果
最后法院判决医院继续为女方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应该是我们看到的国内第一起法院判决医院应当给“单身女性”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案例。然而在网络上引发热议的不是这个判决的结果,而是法院的论证过程,很多网友一看到过程就直接生气了:“法院审理认为,‘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一规定制定的目的应该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躲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以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及风俗,而规定中的‘单身妇女’应当指的是未婚妇女。”
分析和讨论
这个判决让我觉得有意思的点在于,这是一个“用魔法打败魔法”的判决。这个论证的过程虽然让人不敢苟同,但是结论(医院继续为这位女士进行胚胎移植)其实是合理的。《规范》中禁止单身女性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定在我们看来是有待商榷的,而这个判决也确实否定了这个规定,只是用了同样让人不敢苟同的理由,认为单身生育逃避了“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以及这个案件中的女士不属于规定中的“单身妇女”。
首先关于“婚姻和家庭的责任”,更接近于一个观点,这里的“责任”,个人认为不应当理解为“法律责任”。我国实施婚姻自由的的婚姻制度,什么叫婚姻自由?就是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有结婚的自由,也有不结婚的自由。“婚姻和家庭的责任”,是社会上存在的一个观点,这个观点并不入法,我们猜测有可能是法院对《规范》的本意或者目的的一个解释。而用一个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观点来对抗同样不属于法律的《规范》,顿时让这个观点有意思了起来,我有一位朋友的点评是“用荒谬的理由绕过荒谬的规定”。
第二个观点就更有意思了,如何定义“单身妇女”?是只要不在婚姻关系内的女性都属于“单身妇女”,还是只要结过婚的,这一辈子都不再是“单身妇女”了?开福法院这里表达的意见是,“单身妇女”应当指的是未婚妇女,也就是说,丧偶、离异的女性,都不属于《规范》中规定的禁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范围。从这个角度来解读的话,这个判决就更有意思了,那么是不是结婚过的女性,不论现在的婚姻状况如何、配偶如何,按照开福法院的理解,都可以做试管婴儿了?
这将为我们打开巨大的想象空间。如果再加上形婚和涉外婚姻等可能性,可以在国内做试管婴儿的人的范围将大大扩大(如果是丧偶、离异的女性,想要试一试类似的操作的,请联系我们)。
目前上述案件的判决书尚未在网上公开,但我们将会持续对此类案件进行监测研究,开发更多、更全面的法律服务产品,以求更好地解决群体所面临的各类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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