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卖家)收到阿联酋某公司(以下称买家)从阿里巴巴国际站发来的询盘,2021年1月6日与买方签订合同,产品名称“STAR ANISE”,总金额27万多美元,约定的付款方式为100%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100% L/C AT SIGHT. )。
2021年4月7日,卖家通过阿联酋某船舶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出运货物,并取得该船运代理公司出具的正本提单。2021年4月16日,卖家将全套正本装船单据交于国内通知行,国内通知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依照信用证要求,于2021年4月20日,通过DHL国际快递把正本货运单据寄到开证行。2021年4月26日开证行签收单据。
后卖家催促买家付款,4月27日买方谎称其已付款。2021年5月3日,卖家委托阿联酋船舶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查询货物状态,被告知买方已经于5月3日通过当地的货运公司提货。其后卖家多次与买家沟通,买家不予积极回复,亦不配合提供公司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并且关闭公司网站,后各种方式均再也联系不到买家。卖家27万多美元货款未能收回。
案情分析
信用证审单不严,该信用证开具存在诸多漏洞,如开证行对该信用证不承担任何责任;信用证为“非保兑信用证”;信用证到期不能由开证行自动作废,如果延长修改信用证有效期,信用证可继续使用;信用证银行责任不明确等。
措施建议
一、买方应选择信用等级好的银行开立和保兑信用证,应委托专业人士审核信用证条款,降低遭受信用证诈骗的风险;
二、可考虑与该信用证相关的机构进行交涉,更好维护自身利益;
三、从阿联酋的企业运作来看,在阿联酋注册的公司,都应有本地保人。在无法联系该公司的情况下,可尝试联系保人,或者追偿保人的责任,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四、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为国际贸易投保,降低相关风险;
五、可考虑向国际刑警报案,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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